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1980年5月6日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5.06
  • 實施時間:1980.05.06
第五屆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情況和規劃的報告。會議認為,去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來,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調進了一批幹部,充實和加強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建立了省司法廳;組織幹部認真學習、宣傳刑法、刑事訴訟法,培訓了幹部;糾正了大批冤假錯案,清理了大量積案,為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今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除普遍實施刑法外,正在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逐步實施刑事訴訟法。會議對以上工作,表示滿意,並批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關於在今年內分期分批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劃。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大法。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於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會議認為,1980年底以前,全省要逐步做到實施刑事訴訟法。為此,還必須切實地、系統地進行大量的工作。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它有關部門,都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今年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劃。在規劃和執行中,必須注意抓緊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都要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作出逐步實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等規定的規劃。
二、公安機關要做到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偵查、予審的各項規定執行。
三、人民檢察院在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批捕、起訴、出庭支持公訴。要加強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陪審、合議、辯護等各項制度,除依法不公開審判的案件以外,實行公開審判。
五、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繼續抓緊調配幹部,舉辦政法幹校和訓練班,大力培養、訓練政法幹部、律師,充實各級司法機關的力量,提高司法幹部的業務水平,保證刑事訴訟法的全面實施和加強司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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