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原則

責任制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論是行使職權,還是履行職務,都必須對其產生的後果負責。在中國,權力和責任緊密相聯且相互統一,因此既不存在沒有權力的責任,也不存在沒有責任的權力。根據憲法的規定,中國國家機構貫徹責任制原則表現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要向人民負責,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舉單位可以隨時罷免自己所選出的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則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責任制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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