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
如何確定違約歸責原則,意義重大。
1.能體現國家對違約行為立法政策的選擇。如嚴格責任在於合理補充債權人的損失,體現了維護非違約方利益,保障社會公平的旨趣;而過錯責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價值觀念相一致,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則能體現契約責任的懲罰和教育功能。
2.理論意義。由於歸責原則所解決的是契約責任的責任根據或標準,它對違約責任制度的內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歸責原則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論意義,任何人對違約責任制度予以探討,都不可能迴避歸責原則問題。
3.司法意義。司法人員正確掌握
歸責原則,有利於從案件伊始判明非違約方有無證明違約方過錯的義務,從而正確司法。
4.對當事人的意義。當事人明確自己案件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利於收集有利於自己主張的證據,正確行使
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提出合理的訴訟請求。
比較辨析
兩大違約歸責原則的對比
1.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時,應當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此原則將過錯視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體現了強烈的道德價值取向,即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這有利於貫徹誠實守信、遵守諾言、尊重他人勞動和財產的社會主義道德規範,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該原則,只要契約當事人盡到了適當的注意,即使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契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可以依法不承擔責任。同時,每個主體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也有利於強化人們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意識。從而有利於正當地實施交易行為,鼓勵正當交易和競爭。此外,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懲罰有過錯的當事人,並可對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過錯責任原則雖具有上述優點,但其弊端也顯而易見,即當事人在違約時可獲得較多免責的機會。而由於當事人在訂約時很難預知未來可能出現的導致契約不能履行的情況,當這些情況又不可歸責任於違約方時,就使契約的履行難以保障;並且有時當事人有無過錯很難判斷,這就可能會使有過錯的當事人卻得到了無過錯的認可,從而逃脫違約責任,放縱了違約行為。
2.
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論違約方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契約定,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是以實際損害結果為要件的一種歸責原則,它不注重於對過錯的懲罰,而注重於補償債權人的損失。這樣即使在另一方當事人無過錯(自己也沒有違約)的情況下也可得到合理補償,從而避免了因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而產生的弊端。相比過錯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免去了當事人證明有無過錯的困難,利於訴訟和仲裁。其次,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即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契約的行為與違約責任直接聯繫,互為因果,利於增強當事人責任心和
法律意識。其三,嚴格責任原則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從某種意義上講,契約中雙方約定的義務,就是雙方當事人為自己制定的法律,當事人違反契約義務,並無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四,嚴格責任原則是現代法中契約法制發展的趨勢。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等許多重要的契約方面的
國際公約,也都採取的是嚴格責任原則。
但是嚴格責任原則在立法缺乏彈性條款,並且也欠缺傳統民(商)法上的公平理念。
認識分歧
中國《契約法》違約歸責原則的規定及產生的認識分歧
《契約法》實施以來,國內學界關於歸責原則問題分歧較大。《契約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同時分則中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03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20條規定:“因託運人託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己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託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契約,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契約,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契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就如上規定,學術界對《契約法》規定的是什麼樣的歸責原則,絕大多數認為是嚴格責任原則,也有學者堅持過錯責任原則,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的歸責原則。最終,中國契約法上違約歸責原則認識上的差異,最後都集中在歸責原則的法律基礎和兩大法系歸責原則的傳統問題上:
首先,違約歸責原則的選擇體現了法的價值目標的不同。換言之,法的價值目標不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不同的。公認的法律價值包括正義、
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社會福利、善德等,其中公平正義和效率是兩項最重要的價值。一個國家所追求的法律價值目標不同,其法律制度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的,其追求的是公平
法律價值;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的,其追求的是效率法律價值。進一步而言,一個國家在其自身發展的不同時期,其追求的法律價值有所側重,其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也會相應調整而不同。
其次,在大陸法系國家,最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是法國,隨後為歐洲其他國家所沿襲。大陸法系國家之所以把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般歸責原則,其實質原因在於19世紀的法哲學是個人主義,重視理性和
個人自由,承認個人抉擇、區別善惡的能力,認為人的行動受其自由意志的支配,是行為人選擇的結果,因而在其故意或過失地違約時,責令其承擔契約責任,顯然正當。大陸法系的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以公平正義為主的法律價值目標。英美法系則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其實質原因在於契約法以合意為基礎,是建立在自願的交換可以給雙方都帶來更大的收益基礎上。契約法目標就是提供各種交易規範和標準術語,以使當事人在契約過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出現違約事件後,可根據契約法進行解決,縮短訴訟時問,節省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故而英美法系的嚴格責任原則體現了以效率為先的法律價值目標。
理解
對中國《契約法》違約歸責原則的應有理解
中國契約法在價值取捨上究竟是公平?效率?兩者都重要?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契約法在價值取向上應該是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公平,體現在歸責原則取捨上即嚴格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並存,各自調整其對象。從主張嚴格責任的理由看,其隱含著追求效率的法律價值。我認為,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兼採過錯責任原則為輔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法律價值目標的,這在當前中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建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合理配置契約法中歸責原則的理想模式。
1.符合歸責目的多元性,更好體現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法律價值目標。契約責任是由契約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屬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會給違約方以較多的免責機會。尤其是隨著現代社會經濟貿易的高度發展,
故意違約和欺詐性違約的比例呈上升的趨勢,對於這種
機會主義的
違約行為,如果沒有契約法強有力的約束,機會主義就會在契約過程中泛濫成災,這不僅對受害方來講是不公平的,而且影響資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另一方面,採用嚴格責任對非違約方的側重救濟無疑使得違約方的責任範圍得以擴大,特別是在意外事故情況下違約方仍然不能被免除責任,這對違約方來說也是不公平的,那么嚴格責任原則的合理性也將遭到質疑。因此,雙重歸責原則相互補充,協力合作,能夠有效地實現違約責任的多元性目的,保證經濟流轉公平有效。
2.符合國際歸責原則演變趨勢,有利於中國契約法規則與國際規則接軌。如今大陸法系由過錯責任原則向嚴格責任原則演變和英美法系由嚴格責任原則向過錯責任原則演變,恰好說明在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由於交易關係的多樣性,違約發生的原因及違約所致後果的複雜性,單一的歸責原則使法官難以在歸責過程中,根據具體需要而靈活適用法律,從而不利於對契約當事人的利益實行平等的保護,因而必須採取雙重歸責原則以彌補單一原則的不足。這樣,歸責原則的多元化趨勢必然產生。
3.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並存的歸責原則有利於法官和仲裁人員既有效又公平合理地確定責任。單一的歸責原則,無論是過錯責任,或是嚴格責任,都不利於法官仲裁人員依照公平合理、效益最大化原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違約責任,進而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最最佳化。契約法採用雙重歸責原則,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就便於契約履行以及
契約糾紛的及時解決,也有利於促使當事人嚴肅對待契約,避免在過錯責任原則之下違約方總是企圖尋求無過錯的理由以逃脫責任的現象,增強當事人責任心和法律意識,有效減少不必要契約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