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貨物運到期限是鐵路在現有技術設備和運輸組織水平的條件下,將貨物運送一定距離所需要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明確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將貨物運到目的站,逾期運到的,鐵路運輸應支付違約金。”根據現行《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確定的運到期限是最大限度的期限,這一期限是按照傳送時間、運輸時間和途中作業時間3個部分來確定的。鐵路在這個期限內將貨物運至到站,即為履行了運到期限的義務。現行運到期限的確定主要是依據鐵路現有運輸設備、運輸能力、運輸組織方法、科學技術水平,以及運輸生產布局等相關因素的一般水平,考慮客戶和市場的需要較少。隨著貨運改革、運輸市場需求主體發展,對鐵路運輸運到期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貨物運到期限的確定,必須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尋求可能性與市場需求的最佳結合點,應隨著鐵路運輸設備的改善、運輸能力和運輸組織水平的提高及鐵路科技進步,對運到期限進行科學定位、動態調整,最人限度地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
組成
貨物運到期限是由下列三部分時間組成的:
一、貨物傳送時間為1日。
二、貨物運輸期間:每25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按快運辦理的整車貨物每50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
三、特殊作業時間,如:
需要中途加凍的貨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運價里程超過250公里的零擔貨物和1噸、5噸型貨櫃貨物,另加2日;超過1000公里加3日。
一件貨物重量超過2噸、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長度超過9米的零擔貨物及零擔危險貨物另加2日。
整車分卸貨物,每增加一個分卸站,另加1日。
準、米軌間直通運輸的整車貨物,另加1日。
貨物運到期限起碼天數為3日。
影響因素
傳送作業
傳送作業計畫辦理手續繁雜,關鍵是簽訂、確認運輸契約(運單)與履行運輸契約之間的時間差問題,這種時間差可能是由於基層站段的操作而產生的。按照《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和鐵路貨運延伸服務訂單使用試行辦法》規定:“對整車貨物的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按鐵路貨運計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對零擔、貨櫃、班列貨物,車站根據貨場能力、運力安排和班列開行日期隨時受理,自主決定是否承運。”但車站通常根據營業範圍和辦理限制決定是否承運,承運時並不能確定是否有運力保障,極易產生時間差,尤其是運能嚴重緊張時,這種情況更為突出。按現行的貨物集結及貨物列車組織方法,也易產生由於貨物在發站集結時間過長,造成貨物運到逾期,甚至尚未發出就產生逾期的現象。
途中作業
貨物列車編組集結時間長,存在取送配裝不及時、解體作業完成後取送車不及時等現象,其中關鍵是技術站的編組、集結和中間站的不合理保留。由於運輸能力制約點線不配套、運能運量分布不均衡、組織工作不到位、運能與運量不適應等問題的存在,造成主要限制口、分界口車流保留和積壓,延緩了貨物輸送速度。貨物運送全過程中,因各運輸企業間的責任不清易形成運輸中的延滯。旅客列車速度高,使貨物列車扣除係數增大,對站場運轉設備的使用、車站作業組織、車流接續等都產生了影響。技術站的階段性到發能力有時更趨緊張,待解時間、到發線占用時間延長,使貨物列車晚點增多。到發不均衡也造成機車的接續不良,延長了貨物列車的等待時
同時,我國鐵路貨物列車的等級管理和編組原則,除陝運列車和行包專列外,主要依據的是貨物的運向和運距,即按去向、距離、區段站分工和列車編組計畫編組列車,而不是按照貨物的品類及客戶需求,仍然屬於生產管理型的運輸組織方式,不能對市場需求做出快速反應。
意義
鐵路運輸質量貫穿運輸生產經營的全過程,不僅涉及運輸生產各個環節,而且與社會緊密聯繫。與其他交通方式相比,鐵路運輸在安全、經濟、舒適方面有自身的優勢,但在快捷、方便上仍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在貨物運輸方面,主要表現為手續煩瑣、速度慢、時效差、運到期限缺乏保證,這不僅影響運輸質量,也是造成高附加值貨運市場份額下降、貨源流失的重要原因。在同等服務水平下,運輸時間已經成為鐵路運輸適應社會需求、擴大運輸市場份額的關鍵因素,鐵路貨物運輸尤其要保證貨物運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