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暫準進口公約

《貨物暫準進口公約》(Convention on Temporary Admission),又稱《伊斯坦堡公約》(Istanbul Convention),因1990年6月26日訂於伊斯坦堡而得名,它是在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下制訂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物暫準進口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Temporary Admission
  • 又稱:《伊斯坦堡公約
  • 修訂時間:1990年6月26日
  • 修訂地點:伊斯坦堡
  • 主持制訂:海關合作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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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暫準進口公約

該公約簽署後,把1961年簽署的《關於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報關單證冊海關公約》作為附約A,附約B為《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供陳列或使用的貨物的附約》。

宗旨

《貨物暫準進口公約》的宗旨是促進國際貿易和國際交往;為國際交往帶來實際利益並確保作為海關合作理事會的簡化和協調海關手續,便利貨物暫準進口活動。即採用標準格式的暫準進口單證作為帶有國際擔保的國際性海關檔案可以在報關單證和擔保方面為暫準進口手續提供便利。

內容

《貨物暫準進口公約》有5章34條。第1章,總則;對“暫準進口”、“進口各稅”、“擔保”、“暫準進口單證”、“關稅同盟或經濟同盟”、“人”等做了定義。第2章,公約範圍。第3章,特別規定;對單證與擔保、暫準進口單證、鑑別、復出口期限、暫準進口的轉讓、暫準進口的終止、其他可能的終止情況作了規定。第4章,雜則;對手續的簡化、事先批准、最低便利、禁止和限制、違法行為、情報交換等事項作出規定。第5章,附則;對公約的加入、生效、退出、爭議解決等程式性的規定。該公約規定,“暫準(時)進出口通關制度”是指允許貨物為特定使用目的進口或出口,在預定時間內按原狀復出口復進口(除因使用而產生正常損耗外),因而可暫予免納或部分暫予免納進出口各稅的法律規定。

中國加入

中國於1993年加入《貨物暫準進口公約》,並分別接受有關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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