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報運單

貨物報運單指的是我國50年代實行的貨物稅照證之一。是應稅貨物運往附近市場出售的憑證。按照1950年12月財政部頒發的《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農村產制的零散應稅貨物、運往附近市場出售者,得於貨物起運時,向當地稅務機關或運經第一道稅務機關請領報運單,持憑運輸。

俟到達預定地點並報由到達地稅務機關查驗徵稅,將原單收回蓋戳,寄交原發單機關核銷。報運單由區管局自行印製,並報中央稅務總局備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