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監護

財產監護,對未成年者或孤兒財產的監督和保護。伊斯蘭教法規定,監護人由父親、祖父和遺囑執行人擔任,或由法庭指定。被監護人的動產,因生活需要,準許出售、變賣;不動產,除系生活所迫或還債外,不得隨意變賣、處理,而需精心保護,禁止侵吞。此外,尚有事實監護人,僅有監護義務,無處理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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