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契稅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解釋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契稅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解釋和規定
- 發布日期:1954-09-29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4-09-29
【生效日期】1954-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4-09-29
【生效日期】1954-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1954年9月29日)
關於契稅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經報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54)財經財(財)字第135號批覆同意,茲特通知如下:
(一)關於贈與、繼承的契稅問題,規定如下:
1.在共居家庭的直系親屬或生活相互依賴的弟兄、姐妹等,因分居分析房地產,不應視為增與,不征契稅。如分析另居後,其相互間發生房地產的賣、典、贈與或不等價交換者,應照征契稅,但分析後,若發生繼承行為時,其產權的登記過戶,不征契稅。
2.夫妻之間房地產的轉稱或夫妻因離婚而發生的房地產轉移,均不應視為贈與,不征契稅。
3.房地產所有人立遺囑將房地產贈與非合法繼承人(有撫養關係者,應視作合法繼承人),系屬於贈與性質,應按贈與徵收契稅。
1.在共居家庭的直系親屬或生活相互依賴的弟兄、姐妹等,因分居分析房地產,不應視為增與,不征契稅。如分析另居後,其相互間發生房地產的賣、典、贈與或不等價交換者,應照征契稅,但分析後,若發生繼承行為時,其產權的登記過戶,不征契稅。
2.夫妻之間房地產的轉稱或夫妻因離婚而發生的房地產轉移,均不應視為贈與,不征契稅。
3.房地產所有人立遺囑將房地產贈與非合法繼承人(有撫養關係者,應視作合法繼承人),系屬於贈與性質,應按贈與徵收契稅。
(二)關於私人或私營企業以房地產投資企業應否徵收契稅問題,規定如下:
1.私人以自有的房地產,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為資產,因其產權未起變化,不征契稅。
2.私人或私營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於合資經營的私營企業變為伙有財產者,或私營企業因拆夥、歇業以伙有房地產變為股東的或其它權利人的個人所有財產者,其產權已經變動。均應依法交納契稅。
3.私資合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指股權相同者)或其分支機構合併,相互間移轉房地產,系屬該企業內部的房地產撥調性質,因其產權未起變化,不征契稅。
4.私人或私營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於公私合資經營的企業,變為公私合營企業財產者,為鼓勵其走向國家資本主義,可免納契稅。
5.私營企業組織聯合經營,其各自房地產並未合併為合營企業的伙有資產者,不征契稅,如各企業單位的資金及房地產合併為企業伙有財產者,應依法交納契稅。但私營企業並廠其目的在於進行公私合營者,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徵契稅。
1.私人以自有的房地產,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為資產,因其產權未起變化,不征契稅。
2.私人或私營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於合資經營的私營企業變為伙有財產者,或私營企業因拆夥、歇業以伙有房地產變為股東的或其它權利人的個人所有財產者,其產權已經變動。均應依法交納契稅。
3.私資合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指股權相同者)或其分支機構合併,相互間移轉房地產,系屬該企業內部的房地產撥調性質,因其產權未起變化,不征契稅。
4.私人或私營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於公私合資經營的企業,變為公私合營企業財產者,為鼓勵其走向國家資本主義,可免納契稅。
5.私營企業組織聯合經營,其各自房地產並未合併為合營企業的伙有資產者,不征契稅,如各企業單位的資金及房地產合併為企業伙有財產者,應依法交納契稅。但私營企業並廠其目的在於進行公私合營者,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徵契稅。
(三)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與個體農民間或個體農民與個體農民間,為了耕作便利、而而相互交換土地,經取具當地鄉人民政府證明,區人民政府審核屬實者,無論兩方交換價值是否完全相等,一律免徵契稅。
(四)關於被國家徵用了土地的農戶,以所領得的補償費,另行購買房地產應否契稅問題,按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第三條“……必須對土地被徵用者的生產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的規定精神,凡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徵用後,以所領得的補償費,另行購或買典入的房地產,經取具鄉人民政府的證明者,得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