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的通知》是2009年11月6日財政部發布文號為:“財預[2009]388號”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預[2009]388號
【發布日期】2009-11-06
【生效日期】2009-1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的通知
(財預[2009]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當前,一些基層政府出現了政府融資平台公司(以下簡稱平台公司)等主體由財政擔保,向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等社會公眾集資,用於開發區、工業園等的拆遷及基礎設施建設的現象。這些做法違反了《擔保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的規定,如任其發展,勢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政府的聲譽和形象,甚至危及地方社會穩定,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予以制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制止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規範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舉債和擔保承諾行為,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防範財政和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財政部門務必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到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集資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認真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和糾正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的行為。
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規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的責任,確保社會穩定。”這些法律法規和檔案明確規定了政府不得擔保、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性、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和特徵、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等問題。各級財政部門務必牢固樹立依法理財的意識,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三、嚴禁發生新的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地方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量力而行。確需舉債融資的,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嚴禁違反或規避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平台公司向社會公眾集資等直接或變相提供財政擔保。
四、立即停止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財政擔保正在向社會公眾集資的,要立即終止。擬由財政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的,要及時終止集資計畫。已經使用財政資金提供擔保並集資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抓緊組織資金予以清退,依法保證幹部民眾等社會公眾的集資款不受侵害,同時要密切關注清退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審慎地加以解決,確保清退工作有序進行。
五、加大對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查處力度。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各省財政監督部門要加強與審計、紀檢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加大對地方財政部門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對性質惡劣、問題嚴重的單位,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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