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委託審價機構審查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管理辦法

《財政部門委託審價機構審查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管理辦法》在1999.01.07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門委託審價機構審查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9.01.07
  • 實施時間:1999.01.0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委託範圍,第三章 審價機構,第四章 審查費用,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規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工作,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財基字[1998]76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價機構系指財政部門設立的工程預決算審核機構及能夠承擔相應審查任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委託審價機構審查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管理工作,由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委託範圍

第四條 對凡有財政性(包括預算內、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財政部門可委託審價機構進行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
第五條 對財政部門接受政府委託審查非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財政部門也可委託審價機構進行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
第六條 審價機構接受財政部門委託對建設項目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前期費用;施工圖預算;工程招投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決算;工程竣工決算等。

第三章 審價機構

第七條 接受財政部門委託審查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的審價機構,審查中央級建設項目,應經過財政部確認其審價資格;審查地方級建設項目,應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確認其審價資格。
第八條 接受財政部門委託的審價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接受委託承辦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並執業2年以上,且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接受委託承辦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其註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20名以上,其中在職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3名以上,專職技術人員不得少於註冊營業人員的40%,在最近3年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和事業發展基金。
(三)接受委託承辦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業務的專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並且在近3年內沒有違法、重大違規執業行為。
第九條 接受財政部門委託的審價機構,在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過程中,經財政部門同意,可聘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協助完成部分審查工作,但應自行完成60%的工作量,負責全部審查工作的質量控制,並出具審查報告。
第十條 接受委託的審價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執業規範等,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十一條 除另有規定外,財政部門不得委託境外及中外合作的社會審價機構承辦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的審查業務。

第四章 審查費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委託審價機構審查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財政部門向審價機構支付審查費用,被審單位不另向審價機構付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認真做好委託審價機構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的審查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切實維護建設單位及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不具備審查資格的審價機構,不得委託其承辦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的審查業務。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對審價機構的審查報告嚴格把關,以審價機構的審查報告為依據,出具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但不得以審價機構的審查報告代替審查結論。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對審價機構的審查報告如有爭議,應以財政部門的審查結論為最終依據。

第六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審價機構因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審查報告,造成相應後果的,應承擔經濟責任,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財政部門不再委託其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業務。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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