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消費稅政策調整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消費稅政策調整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是在2006年03月21日由財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消費稅政策調整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財政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6年03月21日
詳細內容
  記者:經國務院批准,從今年4月1日起我國的消費稅政策將進行一次重要的調整,請介紹這次政策調整的背景和指導思想。
答:消費稅是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時設定的稅種,是對貨物徵收增值稅以後,再根據特定的財政或調節目的選擇部分產品(主要是一些消費品)進行徵收。當時主要選擇了煙、酒、小汽車等11類應稅產品。消費稅作為一種選擇性的稅收,除了承擔著籌集財政收入的任務以外,還具有調節生產、引導消費和間接調節收入分配等功能。十多年來,消費稅收入增長較快,已由1994年的516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1634億元,增長三倍多,同時在有效組織財政收入、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正確引導生產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現行消費稅制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徵稅範圍只限於11個應稅品目,範圍有些偏窄,不利於在更大範圍內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二是原來確定的某些屬於高檔消費品的產品,這些年已經逐漸具有大眾消費的特徵,再徵收消費稅,不利於鼓勵生產和消費;三是有些應稅品目的稅率結構與國內產業結構、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的變化不相適應,不能滿足消費稅發揮調節作用的需要;四是消費稅促進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作用有待加強。
這次消費稅政策調整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針,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節約型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客觀發展需要,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完善消費稅制,加強稅收征管,進一步增強消費稅的調控功能,更好地發揮其組織財政收入、促進資源配置、引導生產消費等方面的作用。
記者:這次消費稅政策調整主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此次消費稅政策調整遵循了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1、充分發揮消費稅調節功能的原則。消費稅的政策調整要與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的調整協調一致,有利於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節約型社會,有利於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有利於建立巨觀調控的長效機制。要根據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的變化對消費稅的稅率和徵稅範圍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引導好有關產品的生產和消費。
2、最佳化稅率結構、體現稅收公平的原則。按照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要求,調整和最佳化消費稅的稅率結構,更好地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
3、便利稅收征管、兼顧財政收入的原則。消費稅政策的調整要有利於強化稅收征管,完善征管辦法,堵塞漏洞,減少稅收流失。同時,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也要兼顧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記者:這次消費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對消費稅的應稅品目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一是新增加了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並將汽油、柴油兩個稅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稅目,汽油、柴油作為該稅目下的兩個子目,同時將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為五個子目徵收消費稅;二是取消了“護膚護髮品”稅目,同時將原屬於護膚護髮品徵稅範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稅目。
2、對原有稅目的稅率進行有高有低的調整。現行11個稅目中,涉及稅率調整的有白酒、小汽車、機車、汽車輪胎幾個稅目。
經過調整後,消費稅的稅目由原來的11個增至14個。
記者:能否介紹一下這次新增稅目的具體情況?
答:這次新增稅目的具體情況是:
1、成品油
現行消費稅對石油製品已有汽油和柴油兩個稅目,這次調整稅目後,實際是對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開始徵收消費稅,即擴大了石油製品的消費稅徵收範圍。做出這一調整,主要是考慮石油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必需的重要戰略物資,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石油消費量顯著增加,石腦油、溶劑油等和汽油、柴油一樣都屬於石油製品,從有利於引導石油產品消費和節約石油資源考慮,這些產品都應統一納入消費稅調控範圍。目前國際上對石油產品徵收消費稅的國家,其徵稅範圍均比我國廣泛。另外,上述新增的某些油品與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質量好的產品還可以直接作為汽油、柴油使用,在實際征管中,存在個別企業通過混淆產品名稱等進行逃稅的問題。因此,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調控消費結構,擴大消費稅對石油產品的調控力度,將上述油品納入消費稅徵稅範圍。具體稅率是: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比照汽油,稅率(稅額)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稅率(稅額)為每升0.10元。
這次徵稅的石腦油、溶劑油等多數屬於工業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於航空,因此,徵收消費稅將會增加一定的生產成本。考慮到當前國際市場原油和成品油價格上漲較快,納入徵收範圍後如果徵收力度過大,將不利於價格的穩定,經國務院批准,為適當緩衝對價格的影響,政策出台時先按應納稅額的30%徵收,對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待今後條件成熟時再恢復按法定稅率徵收。
2、木製一次性筷子。生產和使用木製一次性筷子客觀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資源,特別是木製一次性筷子屬於一次性消費,既造成木材資源的浪費,還給環境帶來了污染。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一次性筷子內銷約1000萬箱,出口約600萬箱,其中我國北方的一次性筷子產業,每年要向日本和韓國出口150億雙木筷。另據統計,我國每年僅生產一次性筷子就要消耗木材130萬立方米,減少森林蓄積200萬立方米。這些年來,社會各界要求通過徵收消費稅限制木製一次性筷子消費的呼聲很高,人大、政協提案也多次提出這個問題。為了有利於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引導消費和節約木材資源,這次將木製一次性筷子納入了消費稅徵稅範圍,稅率為5%。
3、實木地板。實木地板是指天然木材經烘乾、加工後形成的具有天然原木紋理色彩圖案的地面裝飾材料。據統計,2004年全國實木地板產量8500萬平方米左右,生產企業約有6000多家,個體生產加工者居多。為了鼓勵節約使用木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此次消費稅調整,將其作為一個稅目,按照5%的稅率徵收消費稅。
4、遊艇。遊艇包括運動型遊艇、休閒型遊艇和商務遊艇三類。運動型遊艇都為小型遊艇,也稱為快艇或賽艇;休閒型遊艇(包括釣魚艇)大多作為家庭度假所用,一般以30英尺到45英尺左右的遊艇為主;還有一些裝飾非常豪華的家庭或商務遊艇,為私人或團體購置,主要用於運動、休閒和娛樂等活動,價格一般很高,少則幾十萬,多則幾百萬。遊艇是近幾年我國新出現的只有少數群體消費的高檔消費品,為了合理引導消費,間接調節收入分配,這次將遊艇納入了消費稅徵收範圍,按照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
5、高爾夫球及球具。在我國現階段,高爾夫球仍然屬於只有少部分高消費群體才能消費的活動,其使用的球及球具價格一般很高,為了體現國家對這種高消費行為的調節,這次將高爾夫球及球具作為一個稅目,按照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
6、高檔手錶。目前,一些手錶的價格高達萬元甚至上百萬元,有些手錶使用貴金屬,並鑲嵌寶石、鑽石,已經超越了其原有的計時功能,屬於一種高檔奢侈品。為了體現對高檔消費品的稅收調節,此次將高檔手錶納入徵收範圍,按照2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
記者:請問這次為什麼要取消護膚護髮品稅目?
答:1994年稅制改革時確定對護膚護髮品徵收消費稅,主要是考慮當時這類產品價格一般較高,不屬於大眾消費品,徵收消費稅可以起到對消費行為的調節作用,也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這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護膚護髮品的消費越來越普及,已經逐漸具有了大眾消費的特徵,為此社會上要求停止對護膚護髮品徵收消費稅的呼聲也很高。考慮到浴液、洗髮水、花露水等護膚護髮品已成為人民民眾的生活必需品,為使消費稅政策更加適應消費結構變化的要求,正確引導消費,這次調整取消了護膚護髮品稅目。
記者:這些年,很多人提出應當對高檔家具、高檔服裝甚至高檔住房徵收消費稅,還有的人提出對歌廳舞廳等高消費行為徵收消費稅。這次擴大徵稅範圍只涉及幾類產品,沒有包括這方面內容,請問是如何考慮的?
答: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社會成員收入分配的差距逐漸拉大,而且出現了許多新的高檔消費品和高檔消費行為,社會各界提出要通過稅收手段進行調節、強化稅收的再分配作用的要求應當說是正確的。但是有幾個問題需要說明:一是上面提到的某些產品和行為並不在消費稅徵稅範圍之列,只能通過其他稅種的調節來完成。比如,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涉及營業稅、契稅等,對擁有的住房徵稅涉及房產稅等。又如,現行消費稅的徵稅範圍不包括消費行為,對歌廳等娛樂場所的消費行為主要是通過對此類場所徵收營業稅進行調節的。二是能否通過消費稅進行調節,除了徵稅的必要性以外,還要考慮其可操作性。目前由於征管條件和技術上的一些原因,對有些產品很難徵收消費稅,主要原因是對這些產品的檔次界定比較困難,征管上達不到要求。比如對高檔家具徵收消費稅從政策上講是合理的,但在操作上難度就較大,因為家具具有多種材質和形態,什麼是高檔,很難確定出一個可以操作的具體標準,按價格分檔徵稅也有很多難以解決的技術性問題。因此,對高檔消費品徵稅,還要看是否具備征管條件。就目前征管狀況而言,還不能將所有認為應當調節的高檔消費品都納入消費稅徵稅範圍。三是徵收消費稅也要考慮對消費需求的影響。消費不足仍然是當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不利因素,在選擇消費品徵稅時,必須考慮對相關產業和消費需求的影響,要符合巨觀經濟政策的總體要求。這次新增的幾個應稅品目,就是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選擇確定的,今後隨著各方麵條件的成熟,我們還將根據實際的經濟運行情況及時做出調整,以利於正確引導消費和生產。
記者:請介紹一下現行稅目稅率的政策調整情況
答:現行消費稅有2個稅目沒有調整(煙、鞭炮焰火),其餘稅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變化,其中涉及稅率變動的有小汽車、機車、酒及酒精、汽車輪胎幾個稅目。
1、小汽車
現行消費稅對小汽車分為三個子目:一是對小轎車按排量大小,分別適用3%、5%和8%的稅率;二是對小於和大於2.4升的越野車分別適用3%和5%的稅率;三是對小於和大於2.0升的小客車(麵包車)分別適用3%和5%的稅率。小汽車消費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對大排量汽車的稅率偏低。能源問題是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近幾年我國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汽油消耗量大幅增加,石油資源的供需矛盾突出。同時,機動車造成的空氣污染也逐漸成為大中城市的主要污染源。現行小汽車消費稅的稅率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大排量多負稅、小排量少負稅”的要求,但是大排量車的稅率偏低,尤其是對大於2.2升的小轎車和大於2.4升的越野車在稅率上沒有進一步劃分,對真正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轎車和越野車的生產和消費缺乏調節的力度。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明確提出國家將引導和鼓勵生產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動力的汽車。為切實促進節能和環保,落實國家產業政策,需要對小汽車消費稅的稅率結構做出調整。(2)現行消費稅對小汽車分類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是1988年出台的GB/3730.1-1988,為了與國際車型分類接軌,該標準已於2001年被國家標準GB/3730.1-2001所取代。現行消費稅對小汽車的分類與國家新的汽車分類標準存在不銜接的問題。(3)混合動力汽車可以有效提高發動機工作效率,節省燃料消耗,減少尾氣排放,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已將混合動力等汽車新技術列為鼓勵發展的汽車技術範圍,現行消費稅對此缺乏必要的扶持政策,需要研究出台相關政策,鼓勵混合動力等具有節能、環保特點汽車的生產和消費。
基於以上原因,此次小汽車消費稅調整的主要內容是:(1)將消費稅對小汽車的分類與國家新的汽車分類標準統一起來,將小汽車稅目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個子目;(2)調整小汽車稅率結構,提高大排量汽車的稅率。對乘用車(包括越野車)按排量大小分別適用六檔稅率。對排量小於1.5升(含)的,稅率為3%;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稅率為5%;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稅率為9%;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稅率為12%;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稅率為15%;4.0升以上的,稅率為20%。對中輕型商用客車統一適用5%稅率。按照這一調整,排量在1.0升以下的汽車,與調整前相比,稅率基本未變;1.0至1.5升的,稅率下降兩個百分點;1.5升至2.0升的,稅率不變;從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稅率越高,最高為20%。這樣就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車的稅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轎車、越野車的稅收負擔,同時也相對減輕了小排量車的負擔,體現出對生產和使用小排量車的鼓勵政策。(3)對混合動力汽車等具有節能、環保特點的汽車將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具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2、機車
長期以來,我國機車行業一直存在著散、亂、差的問題,偷漏稅問題也比較嚴重。2000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對機車行業進行整頓和加強稅收管理,同時對機車消費稅稅率進行調整。國務院要求首先對機車行業進行認真整頓。為此,從2002年開始,國家有關部委開始了整頓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目前機車行業散亂差狀況基本得到改變,競爭秩序明顯好轉,為合理調整機車消費稅稅率創造了條件。另外,隨著我國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小排氣量機車(主要是250毫升排氣量以下)更多地成為城郊和農村地區農民、工人用於農業生產運輸和代步的工具。基於這種情況,這次對機車消費稅的稅率結構進行了調整,將現行10%的稅率,改為按排量劃分兩檔稅率。對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機車,按3%的稅率徵收消費稅;對排量超過250毫升的機車,仍維持10%稅率不變。這樣一方面體現了按排量徵稅的原則,另一方面也適當降低了小排量機車的稅率,兼顧了農村地區使用者的稅收負擔。
3、汽車輪胎
根據現行規定,對汽車輪胎中的斜交輪胎按照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子午線輪胎免徵消費稅。對子午線輪胎免稅主要是因為子午線輪胎技術先進,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產品。這幾年,我國國產輪胎的子午化率不斷提高,總體的子午化率已達到50%,但是與已開發國家相比仍有較大距離。另一方面,我國輪胎生產企業大多生產斜交輪胎,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受國際市場橡膠價格上漲和國內汽車工業要求降價的影響,企業經營比較困難。對斜交輪胎按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企業普遍發生虧損。為適當減輕斜交輪胎生產企業的稅收負擔,綜合考慮企業生產和財政收入等因素,這次政策調整將汽車輪胎10%的稅率下調到3%。子午線輪胎繼續實行免稅政策。
4、白酒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分別按25%和15%的稅率從價計征消費稅,同時再按每斤白酒0.5元的定額稅率從量徵收一道消費稅。
白酒屬於消費稅的傳統徵稅產品。對其徵稅不僅體現了稅收“寓禁於徵”、限制其消費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目的,而且具有很強的財政意義。但是近幾年來,我國白酒的生產和流通秩序比較混亂,其問題主要表現在:(1)白酒生產和流通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稅收控管缺乏有效手段,稅收流失比較嚴重。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小酒廠偷逃、欠交稅收,甚至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這些企業生產銷售的白酒,部分或全部游離於稅務機關的控管之外。有些企業採取現金交易、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隱瞞產量和銷售收入以及作假賬和轉讓定價等方式,偷逃或規避消費稅。(2)對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實行差別稅率形成稅收漏洞,增加了稅收控管的難度。因薯類白酒稅率低,為企業鑽政策空子提供了條件,成為企業避稅的一個渠道。
解決目前白酒行業中的問題需要綜合治理。這次進行的稅收政策調整,主要是取消了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差別稅率,改為20%的統一稅率。另外還將參考國際經驗,研究白酒貼標等相關稅收征管辦法,健全和完善關聯交易稅收政策法規,規範消費稅稅基,堵塞漏洞。下一步還要配合其他部門健全酒類產品生產流通的法律法規,嚴格市場準入機制,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堅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偷逃稅收等非法行為。
記者:能否談一下此次消費稅政策調整的意義
答:此次消費稅政策調整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消費稅制的一次最大規模的調整。除了通過新增應稅品目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徵稅範圍以外,還對原稅制中的很多稅目、稅率進行了調整,因此,可以說是對消費稅制的一次制度性調整。它對於完善消費稅制,進一步增強其調節功能,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另外,這次政策調整主要突出了兩個重點:一是突出了促進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的重點。擴大石油製品徵稅範圍、對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徵收消費稅以及對小汽車稅率結構進行調整等都是這方面的具體措施。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導消費和間接調節收入分配的重點。例如對遊艇、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等高檔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以及停止對已具有大眾消費特徵的護膚護髮品徵收消費稅等。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收入再分配都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這次調整雖然僅限於消費稅本身,而且新增的應稅品目和稅率調整範圍有一定的限度,但是它體現了政府運用稅收等手段解決當前經濟社會問題的決心,對於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節約型社會,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更好的引導有關產品的生產和消費,以及強化和完善稅收征管等多個方面,都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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