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就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答問

財政部、稅務總局就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答問是在2008年11月11日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8年11月11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交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具體內容

問: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推出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保持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有什麼重大意義?
答: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將消除我國當前生產型增值稅制產生的重複徵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在維持現行稅率不變的前提下,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由於它可避免企業設備購置的重複徵稅,有利於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目前,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已波及歐洲、亞洲、拉丁美洲,全球經濟成長出現明顯放緩勢頭,一些國家甚至出現經濟衰退的跡象,金融危機正在對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在這種形勢下,適時推出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於增強企業發展後勁,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據測算,此項改革財政預計將減收超過1200億元,是我國歷史上單項稅制改革減稅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這一政策的出台對於我國經濟的持續平穩較快發展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問: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於完善增值稅制度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增值稅制的一大優點是能夠避免生產專業化過程中的重複徵稅問題。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制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生產型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已征增值稅,稅基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稅基最大,但重複徵稅也最嚴重。收入型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當期折舊所含的增值稅,稅基相當於國民收入,稅基其次。消費型允許一次性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稅基相當於最終消費,稅基最小,但消除重複徵稅也最徹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個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1994年,我國選擇採用生產型增值稅,一方面是出於財政收入的考慮,另一方面則為了抑制投資膨脹。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經濟全球化的縱深發展,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適時實施這項改革,“十一五規劃”明確在十一五期間完成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在東北、中部等部分地區已先後實行了改革試點,試點工作運行順利,達到了預期目標。2008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同意的全國人大財經委關於預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明確提出爭取2009年在全國推開增值稅轉型改革。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決定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規範和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使稅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並為最終完善增值稅制、完成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5年內制定增值稅法的任務創造條件。
問: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範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為預防出現稅收漏洞,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徵消費稅的小汽車、機車和遊艇排除在上述設備範圍之外。同時,作為轉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將相應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問:增值稅轉型改革在東北和中部等局部地區試點的情況如何?此次轉型改革方案與試點辦法有什麼不同?
答:根據國務院的部署,2004年7月1日起,轉型試點首先在東北三省的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等八大行業進行;2007年7月1日起,將試點範圍擴大到中部六省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電力業、採掘業等八大行業;2008年7月1日,又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內蒙古自治區東部五個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以外,其它試點地區實行的試點辦法的主要內容是:對企業新購入的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先抵減欠繳增值稅,再在企業本年新增增值稅的額度內抵扣,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餘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據統計,截至2007年年底,東北和中部轉型試點地區新增設備進項稅額總計244億元,累計抵減欠繳增值稅額和退給企業增值稅額186億元。試點工作運行順利,有力地推動試點地區經濟發展、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也為全面推開增值稅轉型改革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與試點辦法相比,此次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在三個方面作了調整:一是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進項稅額不再採用退稅辦法,而是採取規範的抵扣辦法,企業購進設備和原材料一樣,按正常辦法直接抵扣其進項稅額;二是轉型改革在全國所有地區推開,取消了地區和行業限制;三是為了保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擴大內需的積極效用,轉型改革後企業抵扣設備進項稅額時不再受其是否有應交增值稅增量的限制。
問:納入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產具體指什麼?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能否允許納入抵扣範圍?
答:現行增值稅徵稅範圍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因此,轉型改革後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仍然是上述範圍。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範圍。
問:此次改革為什麼要相應取消進口設備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答:此次改革要取消的進口設備免徵增值稅政策,主要是指《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等部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這些政策是在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為了鼓勵相關產業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但在執行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進口免稅設備範圍較寬,不利於自主創新、設備國產化和我國裝備製造業的振興;二是內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免稅範圍小於外資企業,稅負不公。轉型改革後,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經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來對進口設備免稅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這一政策應予停止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也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徵增值稅的背景下出台的。由於轉型改革後,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也相應停止執行。
問:請問將金屬礦和非金屬礦採選產品的增值稅率從13%恢復到17%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1994年稅制改革時,部分礦產品仍實行計畫價格和計畫調撥、歷史遺留問題較多,經國務院批准,1994年5月起將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產品的稅率由17%調整為13%。這一政策對採掘業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現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對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適用低稅率,不符合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要求;二是減少了資源開採地的稅收收入,削弱資源開採地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三是礦產資源基本都作為原料使用,礦山企業少交的增值稅因下個環節減少進項稅額而補征回來,政策效果並不明顯;四是導致征納雙方要對這類適用低稅率的貨物與其他貨物劃分,增大徵收和納稅成本。
轉型改革後,礦山企業外購設備將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範圍,整體稅負將有所下降,為公平稅負,規範稅制,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需要將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提高礦產品增值稅稅率以後,因下個環節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應增加,最終產品所含的增值稅在總量上並不會增加或減少,只是稅負在上下環節之間會發生一定轉移,在總量上財政並不因此增加或減少收入。
問:此次改革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有何具體措施?
答:適用轉型改革的對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改革後這些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會普遍下降,而規模小、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由於是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且不抵扣進項稅額,其增值稅負擔不會因轉型改革而降低。
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徵收率。因此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需要相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設定兩檔徵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統一降低至3%。
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調,將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將通過調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等政策在稅收上進一步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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