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為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內容詳細,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財政部、國家稅憊總局負責人就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答記者問等,供廣大讀者參考。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
  • 類型:稅法
  •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010075013
  • 品牌:人民出版社發行部
  • 作者:人民出版社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頁數:41頁
  • 開本:32
  • 定價:5.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文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
發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原: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原: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原: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原: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註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原: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原: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財政部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
徵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原: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徵收率為6%。
徵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原: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銷售額比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原: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八)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原:第十八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併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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