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1.按計畫範圍可分為政府預算與預算外資金計畫。政府預算是政府對集中性財力的規模、結構及其相關經濟變數進行的預計和規劃。
它是財政計畫的主體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性計畫,體現基本的財政分配關係。預算外資金計畫,是國家對各地方、部門、單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財政資金的來源和運用所進行的預計和規劃。相當大一部分預算外資金已納入預算管理。
預算外資金計畫不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審批,但是,預算外收支項目和標準也有明確的法規町依。因此,預算外資金計畫是一種指導性較強的財政計畫。
2.按計畫主體可分為中央財政計畫與地方財政計畫。中央財政計畫是指由中央政府編制並經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審批的財政計畫,反映了中央政府的活動範圍和方向,在縱向財政計畫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地方財政計畫是指地方各級政府分別編制並經各該級地方權力機構審批的財政計畫,它綜合反映了各級地方政府活動的範圍與方向,它是財政計畫體系的基礎環節。
3.按計畫期間可分為年度財政計畫、中期財政計畫和長期財政計畫。年度財政計畫,即政府的年度財政預算。它是對財政年度內(歷年制或跨年制)的財政收支規模和結構所進行的預計或規劃。中期財政計畫是指計畫期間在5年左右的財政計畫,它是中期財政發展戰略的具體化。
長期財政計畫是指10年左右的財政遠景規劃,其主要內容包括:根據長期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和長期財政發展戰略的目標,對財稅改革及發展的趨勢作出長期的安排和設計等。
特點
1.財政計畫的期限性。財政計畫是各級政府管理財政活動的行動方案,是籌謀未來一定時期內的財政行動,具有一定的期限性特徵。如我國的長、中、短期財政計畫就分別指的是10年左右的財政計畫、5年財政計畫和年度財政預算。
2.財政計畫的指令性。財政計畫是由各級政府編制,分別提請同級權力機構審查、批准成立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性檔案,具有極強的約束力。計畫執行中確需變更、調整,也必須按照法律程式進行。可見,財政計畫具有顯著的指令性特徵。
3.財政計畫的國家主體性。財政計畫屬於巨觀計畫範疇。它是國家或各級政府從整體利益出發制定和實施的,計畫的制定、貫徹和推動計畫的實現都屬於政府必須履行的職責,具有國家主體性或政府行為性特徵。4.財政計畫的綜合性。財政計畫是以價值形式對計畫期間內的政府財政收支規模和結構所進行的綜合反映和規劃,具有綜合性特徵。
作用
(一)反映政府財政分配狀況財政計畫是對財政收入的取得和財政支出的使用進行安排和規劃,而財政分配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活動,財政分配活動必須要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反映政府活動的範圍,方向和工作重心,是政府活動在財政上的綜合反映。
(二)組織財政分配活動財政計畫規定了財政收入的來源及規模,也規定了財政支出的去向及結構,國家據此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協調財政分配關係,控制財政分配活動。參與財政計畫執行的各有關部門、單位、企業,也要按照財政計畫的要求,及時足額地完成上交任務,合理有效地使用財政資金,保證財政分配活動的順利進行。
(三)控制財政分配的發展趨勢財政計畫不僅有短期的當年計畫,而且有遠期的預測及發展規劃,即財政發展戰略。財政遠期規則能通過科學的財政預測和決策,提出財政分配的長期發展戰略和遠景規劃。通過財政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實施,可以在較長時期內預測財政分配的發展趨勢,並通過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控制財政分配的發展趨勢。
(四)調控巨觀經濟運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分配實質上是一種資源配置行為,對巨觀經濟運行及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已經成為國家巨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因此,通過財政計畫的制定和實施,就能夠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調節社會資金分配的規模及結構,合理地配置資源,糾正經濟運行的偏差,有效地控制巨觀經濟運行的方向及結構。
程式
財政計畫制定的程式,是制定財政計畫的技術規程和工作順序。通常情況下,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資料蒐集和整理這是制定財政計畫工作的起點,是準備工作階段。在這個階段,必須通過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藉助各種信息傳遞手段,全面系統地蒐集經濟發展和財政分配的各種歷史和現實資料,包括資金狀況及其區域分布資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種資料,有關財政分配的各種資料等。在廣泛收集資料的基礎上,還必須對已經掌握的資料進行分類整理,以增強資料的系統性、真實性和適用性,以便在實際操作中使用。
(二)資料分析測算在廣泛占有資料的基礎上,要藉助一定的理論手段和技術手段,對資料進行分析和測算,據此找出影響財政分配活動各因素之間的內在聯繫和數量關係,分析其發展變化趨勢,得出定性和定量指標,作為編制財政計畫的主要參考依據。
(三)確定計畫指標在對資料進行分析測算之後,要根據分析測算結果,結合實現政府職能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實事求是地確定財政計畫指標,包括財政收支總額、財政收支增長速度、財政收支主要項目及財政收支平均狀態的指標等。
(四)擬定計畫方案主要財政分配指標確定下來後,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模式,擬定財政計畫草案。計畫草案擬定後,按照法定程式報批,經審議批准後,即為正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的財政計畫,逐級下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