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分配機制

財政分配機制是財政機體內各種分配要素之間的連線和作用關係,是財政分配功能的實現方式,是財政運行機制的基本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分配機制
  • 定義:分配要素之間的連線和作用關係
  • 類別:收入形式考察
  • 因素:國有資產收植,規費
定義,構成,特點,地位,

定義

財政作為分配範疇包括收入的籌集和支出的安排兩個方面,因而財政機體的分配要累包括收入要素和支出要素兩大類。收入要素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分為幾個大的類別.比如,從收入形式考察,收入要素包括稅收、公債、國有資產收植,規費等,就每一種收入形式而言,又由更為具體的要素構成。比如,稅收作為一種收入要素,就是一個要素體系,具體說,其包括幾個大的稅類,每一稅類又包括若干稅種,每一稅種又包括納稅人,徵稅對象、稅率等稅制要素。各種不同層次的收入要素相互制約、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完整的收入要素體系。支出要素也可按照不同的標準分為幾個大的類別,比如按照支出是否和商品勞務的購買相聯繫,可分為購買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前者包括行政管理費、國防費、事業經費等具體支出形式,後者包括補貼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稅收支出等具體支出形式,就每一支出形式而言,又由更為具體的支出要素所構成。各種不同的支出要素相互制約、相輔相成,構成完整的支出要素體系。
在不同的國家,財政分配要素的構成是有差別的,因為不同國家的國情包括決定財政分配狀況的經濟情況存在巨大差異,所以有些分配要素在某些國家居於主要地位,在另一些國家可能居於次要地位,甚至某些分配要素在某些國家不存在;在同一國家的不同社會發展階段,財政要素的具體構成也是有差別的,表現為無論收入要素還是支出要素,都處於發展變化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舊的要素會消亡,新的要素會產生;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也在發生變化,主要的要素會變為次要的要素,而次要的要素會變為主要的要素;就收入要素和支出要素的整體對比關係而言,到底何為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到底應該量人為出還是量出為人,也只能根據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相機抉擇,不可一概而論。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共性與個性的統一,財政要素構成在國家之間的差異及其發展變化並不能否定財政機體要素構成的共性內容,相反,財政要素構成的共性內容正是通過財政要素構成的個性差異及其發展變化過程體現出來的。這種財政分配要素構成的共性內容就是任何國家、任何時期的財政分配要素都必然包括收入要素和支出要素兩個大的方面,只籌集收入不安排支出與只安排支出而不籌集收入的財政是不存在的。

構成

財政分配機制是由若干分體機制構成的有機整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財政分配機制的構成進行考察。
1.按照財政級次的不同,財政分配機制包括中央財政分配機制和地方財政分配機制兩大分體機制。一般而言,在一個比較大的國家,政府通常分為若干級次,除中央政府外還有若干級次的地方政府,為了保證政府職能的順利實現,需要在各級政府間劃分財政收支管理許可權,即要通過構建財政管理體制來明確哪些收入歸中央,哪些收入歸地方;哪些支出由中央安排,哪些支出由地方安排,這就形成相對獨立的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機制。通常,中央財政分配機制居於主導地位,地方財政分配機制居於基礎地位,二者相輔相成,構成財政分配機制的整體。
2.按照財政分配所依據的原則的不同,財政分配機制可分為非信用財政分配機制和信用財政分配機制兩大分體機制。一般來說,財政分配具有無償性特徵.因為,一方面,作為財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稅收從形式考察具有無償性特徵,即政府徵集稅收,並不給納稅人任何直接的補償,也不作出提供何種服務的承諾,實際是不付任何代價從納稅人手中取得收入。另一方面,由於財政安排支出集中為一點就是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而公共產品的固有屬性決定提供單位不可能通過定價收費的辦法來彌補成本,所以財政部門安排支出給公共經濟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通常也採用無償撥款的形式,因而從整體上講,財政分配具有無償性特徵,即其分配的主要形式不是信用形式,所以,非信用財政分配機制可以說是財政分配機制的主體。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財政分配從整體上具有非信用分配的特徵,並不否定財政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採用信用分配形式。比如在正常收入不能抵補支出需要的情況下,財政往往依據信用原則通過公債形式來籌集收入,而有時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也採用信用形式即財政貸款來安排支出,並且從調節經濟的角度分析,無論收入籌集還是支出安排採用信用形式更有其獨到的優點,所以,財政分配機制除了作為主體的非信用分配機制以外,還客觀存在著信用分配機制,其也是財政分配機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3.按照財政分配主體的身份的不同,財政分配機制可分為公共財政分配機制和國有資產財政分配機制兩大分體機制。財政分配的主體是國家或政府,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具有雙重身份,即一方面國家相對於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和廣大社會成員是社會管理者,另一方面,國家相對於國有企業又是資產所有者,其代表全民掌握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擁有政治權力,憑藉政治權力,國家可以獲得稅收收入,並且通過對稅收收人的分配使用,可以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從而實現作為社會管理者的國家所應該履行的職能;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擁有經濟權力即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憑藉所有權,國家可以獲得國有資產收益(包括利潤、承包費、租金、股息、紅利等具體形式),通過對國有資產收益的分配使用。可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從而實現作為資產所有者的國家所應履行的職能。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分配具有鮮明的雙重性,其客觀上包含了兩種不同性質的分配關係,從而使財政分配機制也包含了兩大分體機制,一是公共財政分配機制,一是國有資產財政分配機制。二者相輔相成,構成財政分配機制的整體。一般來說,公共財政分配機制是主體,國有資產財政分配機制是基礎。

特點

合理的財政分配機制應有以下特點:
(一)穩定性。是指財政分配機制:經構造完成,各要素之間便按一定方式相互聯結和作用,除非經濟條件發生深刻變化,不應進行大的調整。這種穩定性是財政分配機制正常運作的重要條件,只有在各種財政要素之間保持穩定的聯結和作用關係的基礎上,分配雙方才能按預定的方式和規則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致因分配關係波動而出現分配中的隨機傾向並由此引起財政運行機制的功能紊亂。
(二)規範性。是指財政分配機制所規定的財政分配方式和分配範圍必須受客觀條件的規範和制約。在分配方式上,要明確各種分配手段的功能和依據,形成各種手段之間分工、協作、互補的聯結關係,防止其互相取代、功能互抵;在分配範圍上,應將財政分配對象界定在經濟發展可能的範圍內,建立起隨經濟發展自動調節財政收入量的機制、既做到取之有度,又做到應收盡收。
(三)公平性。是指財政分配機制的作用結果應符合公平分配的要求。作為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行為,財政分配的重要目標之一是達到分配結果的相對公平,財政運行機制也應體現公平性的要求,為公平目標的實現創造有利的條件。財政分配機制的公平性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來體現:①通過統一稅制對相同稅種、相同性質、相同數額的徵稅對象採用相同的稅率,使同等收入負擔同等稅收,以實現不同納稅人間稅員公平;②建立級差收入再分配機制、通過開徵資源稅等調節納稅人因資源優勢而得到的超額利潤,實現不同納稅人間競爭條件公平。③將國有企業對國有資產的占有量與其應上繳的利潤額聯繫起來,實現利潤分割上的相對公平。④通過累進徵收機制對高收入徵收高額所得稅,再通過轉移性支付補貼和救濟低收入或無收入者,以實現社會分配的公平目標。
(四)兼容性。是指合理的財政分配機制能把國家的整體利益目標與企業、個人的局部利益目標有機的聯繫和統一起來,使其能相互兼容而不是相互牴觸。在這種分配機制下,局部目標包含在整體目標中,兩者既相互獨立,又能達到方向上的趨同和實現過程的一致。

地位

財政分配機制是財政運行機制的主體機制,在財政運行機制中居於基礎和主導地位。其對財政調節機制和財政約束機制有著基本的制約作用,表現為財政分配機制的正常運作是財政調控機制和財政約束機制正常運作的基本前提。對於財政調控機制而言,由於其是通過改變財政收支結構以及改變收支總量對比關係來實現的,所以只有財政分配機制運作正常,財政調控機制才具備順利實現的基本條件。如果財政分配機制受阻,則財政調控機制就無法順利實現。對於財政約束機制而言,雖然其更多地是通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來規範經濟主體的行為,使之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體現政府的意圖,但是如果財政分配機制的運作不能體現財政約束機制規範物質利益分配關係的要求,則財政約束機制也無法順利實現。可以這樣說,離開了財政分配機制,財政調控就會失去可操作的手段而難以運作,因為調控手段首先是作為分配手段而存在的;離開了財政分配機制的配合,財政約束機制的目標無法實現,因為財政分配機制可以直接改變財政約束對象與政府間的利益分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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