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是由蘭伯特(Lambeit)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的一種方法:他認為影響渠道結構選擇的一個最重要的變數是財務。這種決策包括比較使用不同的渠道結構所要求的資本成本,以得出的資本受益來決定最大利潤的渠道。 因此,選擇一個合適的渠道結構類似於資本預算的一種投資決策。並且,用於分銷的資本同樣要與使用這筆資金用於製造經營相比較。除非公司能夠獲得的收益大於投入的資本成本,而且大於將該筆資金用於製造時的收益,否則應該考慮由中間商來完成分銷功能。
財務評估法的優點在於,授信者在對受信者進行評估時,由於財務數據都是可以量化數字,評估依據相對客觀,因而反映出來的評估結果不會因為評佑人員的主觀偏見或判斷產生較大的誤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務評估法
- 提出者:蘭伯特
- 提出時間:20世紀60年代
- 領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