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治理效率的特點
財務治理效率是一個複合、多維且立體的概念。它至少具備以下特點:
(1)財務治理效率是合作效率的一種體現。
財務治理是由多元財務治理主體共同實施的治理,因此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必然存在博弈現象。在共同治理的過程中,若各利益相關者之間能達成有約束力的協定則構成了合作博弈;反之,則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團體理性、效率、公平、公正;而非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個人理性、個人最優決策,其結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無效率的。
上市公司是由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所有者通過產權契約聯結而成的有機整體,其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原因在於這些要素所有者相互合作並創造出合作剩餘,合作剩餘的創造與分配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問題,財務治理的重要使命就是要促進要素所有者之間由非合作博弈轉變為合作博棄以提高合作效率。因此,財務治理效率必然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合作性效率。
(2)財務治理效率是一種複合性效率,是結構性效率和適應性效率的結合,是靜態財務治理效率和動態財務治理效率的綜合體現。
在公司治理效率的研究中,宋冬林和徐懷禮(2002)從“結構性效率”和“適應性效率"兩個層次來對治理效率進行研究。結構性效率是治理制度的基礎性效率,是因整體協調而產生的制度效率,它強調製度組織的有效性,而不是突出CEO的個人能力。適應性效率以結構性效率為基礎,是一種動態性效率,它以創新和變遷來適應變化了的需求,表現為企業決策和企業治理結構對企業環境變化的適應性。
具體到財務治理領域,近年來也有學者提出了“動態財務治理"的觀點。伍中信、曹越、張榮武(2007)認為:財務治理本質上是一個二元價值體系,在實踐上表現為企業公平和效率的並行與平衡。如果將財務治理從靜態和動態兩個維度來理解,那么,財務靜態治理(主要表現為財務治理結構和權利分布狀態等靜態範疇)側重於企業公平的強調;而財務動態治理(體現為財務治理隨著治理環境改變而作出的調整)則是在兼顧企業公平的前提下,側重強調企業效率,其效率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企業治理效率。
財務靜態治理強調了權責結構制衡,體現了對產權契約各方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評價研究——基於財務治理效率最最佳化目標導向利益的保護,確實有利於社會和企業實現公平公正。但這並不意味著財務靜態治理就將效率性排除在外了。單獨就靜態財務治理來看,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在財務治理結構形成和權利配置制衡的過程中,其本身也體現了制度層面的基礎性效率,這種效率也應該是財務治理效率的重要組成部分。完整的財務治理效率不僅應包括財務動態治理效率,也應包含財務靜態治理效率,財務治理效率應該是靜態財務治理效率和動態財務治理效率的綜合體現。
財務治理效率同樣也是“結構性效率”和“適應性效率"的結合。在財務治理中的研究範疇中,“結構性效率”表現為靜態財務治理產生的基礎性制度效率。而“適應性效率"則體現為動態財務治理產生的動態效率。二者共同體現了財務治理效率。
財務治理效率的理論基礎
(一)財務治理效率的企業契約理論基礎
新古典企業理論將企業視為生產函式,之後受到以“權力分配”為關鍵特徵的企業的企業家理論和管理者理論的挑戰,發展成為企業契約理論。企業契約理論將企業視為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交易關係,把企業行為看作所有企業成員及企業與企業之間博弈的結果,其核心觀點是:企業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約的有機組合,是人們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張維迎,1999)。企業契約理論最具影響的範式是:交易成本理論(包括間接定價理論和資產專用性理論,著眼於企業與市場的關係)和代理理論(包括代理成本理論和委託—代理理論,側重於分析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及企業成員之間的代理關係)。但無論是交易成本理論還是代理理論,均強調企業的契約性、契約的不完備性及由此導致的企業所有權的重要性。具體來說,由科斯(Coase,1937)開創的企業契約理論,包括以下基本思想:
(1)企業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係,是一系列契約的有機聯結,是人們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我們進一步發現,現代企業的本質(性質)是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社會資本所有者之間締約形成的合作收益大於合作成本的產權契約聯結體。
(2)企業的特性是契約的不完全性。完全契約的重心就是事後的監督問題,不完全契約的重心則在於對事前的權利(包含再談判權利)進行機制設計或制度安排。世界上惟一確定的就是不確定性,在一個不確定的世界裡,要在簽約時預測到所有或然狀態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便預測到了,要準確描述所有狀態也是極端困難的;由於信息不對稱是絕對的,信息對稱是相對的,當實際狀態出現時,即使當事各方對狀態取得了一致意見,實際執行成本也可能相當高昂。儘管標準的契約理論或委託一代理理論假定契約是完全的,但預見成本、締約成本與證實成本的客觀存在,使得現實中的企業契約是不完全的。
(3)契約的不完全性意味著企業所有權(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的重要性。企業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的分配就是企業所有權,問題是誰應該擁有企業所有權,如何配置才是最優的?我們認為,理論上與現實中的企業所有權最優安排存在一定差距;理論上,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對稱分布於物質資本所有者是有效率的契約安排;現實中,企業的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與社會資本所有者共享企業所有權(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的利益相關者關係契約安排是有效率的;這種共享不是平均分享,而是以物質資本所有者(出資者)為中心的統籌兼顧的共同分享,而且是與制度環境和各契約方談判力有關的動態談判過程。
(二)財務治理效率的企業能力理論基礎
現代企業理論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發展形成了企業能力理論分支。企業能力理論把對企業競爭優勢來源韻探討從企業外部轉向了企業內部,認為企業內部資源和能力的積累對於企業獲得超額收益與保持競爭優勢起著決定性作用。奠基於《企業成長理論》(Penrose,1959)的企業能力理論,以Wemerfelt(1984)的資源基礎論為發展起點,經過Prahalad and Hamel(1990)、Leonard—Barton(1992)核心能力理論研究的推動,以Teece et a1.(1997.2000)的動態能力理論研究為正式形成標誌,進而發展成企業知識基礎論。
企業能力理論(企業資源基礎論、企業核心能力論、企業動態能力論、企業知識基礎論)試圖以資源和能力作為這一理論體系的邏輯分析起點,致力於從企業內在層面探尋企業的本質、特徵及內生競爭優勢;克服了現代企業理論片面關注企業交易屬性的缺陷,從企業內部和內外部相結合的角度尋找企業成長與持續競爭優勢的成因,彌補了主流戰略管理理論的缺陷。儘管企業能力理論的四大範式之間存在差異,但其核心思想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王國順,2006):資源學派的“資源”概念中包含能力(能力是一種獨特的資源),能力學派的“能力”是指對資源的配置和整合;資源或能力的價值性、稀缺性、不可替代性、難以模仿性使其成為企業持續競爭優勢的源泉;無論是能力理論還是基於資源的企業理論,都強調企業的能力來源於企業的“獨特資源”,而這種“獨特資源”正是企業所擁有的難以交易和模仿的知識;企業是知識的集合體,組織知識尤其是隱性知識是企業核心能力基礎,核心能力是使企業獨具特色並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的知識體系。
效率是經濟學和管理學的核心和主線,具有深刻的內涵與理論發掘空間。財務治理環境是基石,財務治理結構是基礎和核心,財務治理機制是引擎,財務治理效率是根本目標。要提高財務治理效率,必須改善包括外部環境在內的財務治理環境因素,但最佳化財務治理結構和改進財務治理機制等內部因素,進而提升財務治理核心能力,則是更為基礎和關鍵的問題,這與哲學上內因與外因關係論也是一脈相承的。無論是企業契約理論還是企業能力理論,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追求效率。因此,與企業契約理論一樣,企業能力理論也應成為財務治理效率研究的理論基礎。
(三)財務治理效率的財權理論基礎
動態演進的財權理論,以其空凌廣闊、大氣深邃的特質,引起了經濟學界和財務學界的廣泛關注(張榮武等,2007)。財權與產權是兩個相近的經濟學範疇,在兩者交叉的領域裡,財權構成了產權中最核心的權能(伍中信,1999)。產權財務思想因產權經濟學的蓬勃發展正日益成熟。湯谷良(1994)認為,企業財權是原始產權派生而又獨立於原始產權的一種財產權;企業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核心,也是企業其他經營權的前提和保證,並在企業內部具有明顯的層次劃分。
伍中信(1998,1999)對財權性質、內涵及財權配置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究,提出了“財權流”範疇,並將其作為現代財務本質的恰當表述。其基本思想是:“財權”是一種“財力”以及與之相伴隨的“權力”的結合,即“財權”=“財力”+(相應的)“權力”。財權流財務本質理論的提出,激發了許多學者對財權問題研究的學術興趣。劉貴生(1999)認為,財權又稱理財權,通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郭復初(2001)將財權理解為投資權、籌資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成本費用開支權、定價權和分配權。李連華(2002)則認為財權並非僅指財務權,而是體現在資金運動和財產上的各種權力,相當於一般意義上的財產權或物權。企業財權是關於企業財務方面的一組權能,包括財務收益權和財務控制權(張兆國等,2005)。財權可定義為公司獲取、控制和運作財務資源的權力(李心合等,2005)。財權是派生於產權的財務權利,是體現一定財務經濟關係的一組權利束,大體包括財務決策權、收益分配和監督等權能(衣龍新,2005)。此外,還有學者主張財權就是財務治理權,並將其分成財務收益權和財務控制權兩類(張棟,2006)。伍中信等(2006)以“財權理論”為核心,力圖打造一整套充分體現價值與權力兩條主線完美結合的財務理論體系:財務研究的邏輯起點是財權,即財力+(相應)權力;財權流是財務本質理論的恰當表述;財務主體應具有經濟性(價值性)和財權獨立性兩大基本標準;企業價值最大化與相關者利益最大化兩大財務目標是從價值與權力兩個不同側面對財務目標的準確表述;資源配置與財權配置是現代財務的基本職能;財務的“資源配置”與“財權配置”基本職能的提出,將現代財務分為“財務管理”和“財務治理”這兩大既相聯繫又相區別的領域。
通用財權與剩餘財權範疇的提出與論證,使得財權理論得到進一步拓展。伍中信等(2007)研究認為,財權可以分為基於企業公平的通用財權範疇和基於企業效率的剩餘財權範疇,即“財權=通用財權+剩餘財權”。財權本質上是一個二元價值體系,即基於企業公平的通用財權範疇和基於企業效率的剩餘財權範疇。之後,何進日等(2007)論證並推演出“最優財權配置規則”和“最優財權配置細則”。張兆國等(2007)則基於利益相關者理論對財權安排的幾個基本問題進行了探討。
總之,財權理論的創造性提出與論證,賦予了現代財務理論以靈魂與核心,使得財權成為現代財務區別於傳統財務的根本標誌和判斷企業是否真正開展財務活動的標準,為財務理論研究開闢了一片嶄新的天空;“財權流”作為現代財務的本質表述,貫穿了財務基礎理論的始末,在現代財務理論體系中占據著核心和統馭地位,從而使其成為我國財務理論研究和財務學科建設中不可或缺的理論基石。財務治理效率研究以“財權理論”為學術硬核,以財務治理環境、財務治理結構和財務治理機制有機耦合體為媒介,激發通用財權釋放財權契約履行效率和剩餘財權釋放財權契約配置效率。
(四)財務治理效率的公司治理理論基礎
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詹森和麥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等早期文獻都認為公司治理的焦點在於使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相一致。法瑪和詹森(Fama and Jensen,1983)則將兩權分離引發的代理人問題及其代理成本降低,作為公司治理研究的中心問題。科克倫和沃特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指出,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不一致時,公司治理問題就會出現。史萊佛和維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97)則認為公司治理要處理的是公司資本供給者確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資回報的途徑問題。布萊爾(1995)認為,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或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企業不同成員之間分配等一系列問題。布萊爾針對長期在政策討論中占主導地位的“股東至上”的公司治理觀點,提出了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貝克爾、吉本斯和墨菲(Baker,Gibbons and Murphy,2002)則從關係契約的角度提出研究公司治理的一個新思路。費方域(1996)、林毅夫(1995)、錢穎一(1995)、張維迎(1998)、楊瑞龍和周業安(1997,2001)、李維安(2002)、寧向東(2005)都對公司治理理論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孫永祥(2002)認為,理論界對公司治理內涵的界定存在一種偏頗,即要么過分注重於所有者(一般情況下為股東)的利益,要么把股東放在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同的位置上來探討公司治理,主張公司治理不僅要考慮股東、董事會、經營班子、國家、法律、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互作用這樣一種關係,同時也應考慮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相對中心或相對主導地位。
林鐘高等(2005)認為,就公司治理結構的本質而言,它是一種制度安排、一種契約關係和一種權力制衡機制。張維迎(2005)認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質是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配置。王國順(2006)研究發現,從本質上講,公司治理問題就是研究相關組織制度的形成和重塑以及如何在動態運行中提高效率的問題。陳赤平(2006)認為公司治理的關鍵是促進以企業家為中心的各個要素所有者之間的合作關係,公司治理效率應該是企業契約主體之間的合作效率。就公司治理的功能而言,葉祥松(2000)將其歸結為四個方面:權力配置功能;權力制衡功能;激勵與約束功能;協調功能。李維安等(2000,2003, 2004,2005,2006)、白重恩等(2005)、魯桐等(2005)、謝永珍(2006)對公司治理評價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
於東智(2001)通過實證分析表明,董事會會議頻率與公司規模顯著正相關,與以前期間績效顯著負相關。李成剛等(2001)認為公司治理結構的效率主要體現為產權效率。宋冬林等(2002)則認為公司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取得“治理效率”,包括“結構性效率”和“適應性效率”兩層含義。劉漢民(2002)分析表明,衡量治理效率的標準是多重的,治理的原則應是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或治理主體收益的最大化。李維安(2002)認為公司治理的最終目的是公司管理達到高效率的運作和取得高效益的結果。也有研究發現,在效率替代作用的影響下,董事會的獨立性高低與董事會決策效率之間並不存線上性關係,而是倒“u”型關係(陳宏輝等,2002)。企業內部權威位勢在一定條件下對企業的效率具有正面影響(張軍,2004);董事會治理效率來源與董事會構成狀況、董事會運作及其相互作用而產生的效率增量有關(崔學剛,2004)。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主要取決於四個方面的制度安排,即企業所有權安排、國家法律制度、市場競爭和信譽機制、經理人的薪酬制度及企業內部的晉升制度(張維迎,2005)。公司治理效率的最最佳化問題即在其它條件既定之下的公司治理成本最小化或公司治理收益最大化的求解(嚴若森,2005)。陳赤平(2006)認為,公司治理的總體目標是合作剩餘創造或企業合作效率最大化。王國順(2006)研究發現,企業治理效率包括內部治理效率和外部治理效率兩個方面,最佳的企業治理效率是指治理成本最小化,同時治理收益最大化的狀態。而桑士俊等(2007)認為,判斷一項公司治理機制的效率就看其帶來的治理收益是否大於治理費用。
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財務治理效率則是公司治理效率的核心。因此,公司治理理論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為財務治理效率研究的理論基礎。
(五)財務治理效率的博弈論基礎
博弈論,又稱對策論,研究的是各個理性決策主體在其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及決策均衡問題,是使用嚴謹的數學模型研究衝突對抗條件下人們策略互動行為最優決策問題的理論。博弈論強調個人理陛,即約束條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嚴格地講,博弈論並不是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實際上,很多人將博弈論看成是運籌學的一個分支。博弈論的核心問題是:決策主體的一方行動後,參與博弈的其他人將會採取什麼行動?參與者為取得最佳效果應採取怎樣的對策?博弈論可分為合作博弈理論和非合作博弈理論。二者的區別主要是人們的行為相互作用時,當事人能否達成一個有約束力的協定。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就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團體理性、效率、公平、公正;而非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個人理性、個人最優決策,其結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無效率的。
博弈論是深刻理解經濟行為和社會問題的基礎,博弈分析的目的就是使用博弈規則預測均衡。上市公司是由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所有者通過產權契約聯結而成的有機整體,其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原因在於這些要素所有者相互合作能夠創造出合作剩餘,合作剩餘的創造與分配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問題,財務治理的重要使命就是要促進要素所有者之間由非合作博弈轉變為合作博弈以提高合作效率。因此,博弈論天然地就是財務治理效率研究的理論基礎。
財務治理效率的度量
既然財務治理效率是財務治理成本與財務治理主體收益的比率,提高財務治理效率的原則應是以儘可能低的治理成本取得儘可能大的治理收益。財務治理效率高低問題的實質在於財務治理結構與機制的有效搭配能夠在多大程度上降低財務治理成本並同時獲得多大的財務治理收益,財務治理效率的最優問題即是財務治理成本最小化或財務治理收益最大化的求解。簡言之,財務治理效率的基本衡量標準就是財務治理收益與財務治理成本的比較。
公司是財務治理主體之間締約形成的合作收益大於合作成本的財務契約聯結體。公司財務治理收益表現為財務治理主體的合作收益總和,如利潤、利息、報酬和收入等。
財務治理成本是財務治理主體之間利益目標相衝突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分為代理成本和非多樣化成本(nondiversification cost)(Dietl,1998)。其中,代理成本包括信號傳送成本、甄選成本、監督成本和剩餘成本;非多樣化成本是指投資者持有非多樣化投資組合的經濟損失,實際是風險集中的代價。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一種治理成本上升可能導致另一種或幾種治理成本的下降。換言之,各種治理成本之間可能存在著相互替代關係,如信號傳送成本和甄選成本與監督成本之間,監督成本與剩餘成本之間,等等。最優的財務治理應當是治理成本總和最低。因此,降低治理成本是提高公司財務治理效率的重要途徑之一。具體而言,財務治理成本主要涉及到這樣幾個方面:
一是財務治理的交易成本。財務治理的交易成本是指公司外部各利益相關主體在與公司進行交易的全過程中,運用資源的成本,包括信息收集成本、締約成本、監督成本和強制履約成本。一般而言,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治理的交易成本最高。在此情況下,應將公司所有權配置給面臨嚴懲市場失靈問題的要素提供者或產品、服務的消費者。
二是財務治理的代理成本。現代公司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職業的支薪經營者掌握著公司的控制權,即產生代理問題,由此產生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亦即控制經營者的成本,包括監督經營者的成本和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所造成的成本。前者包括所有者收集經營者狀況信息的成本、與經營者交換信息並作出決策的成本及其決策影響經營者的成本。後者包括經營者自我交易、損公肥私、瞞天過海、玩忽職守等行為導致公司利益的損失與公司價值的減少。
三是財務治理的組織成本與執行成本。財務治理的組織成本是公司存在和發展必不可少的成本。由於客觀上存在與公司規模相對應的最佳組織機構問題,因而,為了降低組織成本,在組織機構設計與規模設計過程中,要儘可能做到科學合理,以減少機構內耗,提高機構運轉效率。公司財務治理的執行成本是指在執行公司財務制度時所產生的成本。如公司股票或股權證按規定製作各類賬表等。此外,由於一些治理機制發揮效用存在著權衡替代的可能,在既定的條件下,一種機制的治理成本下降可能導致另一種或幾種機制治理成本的上升。換言之,治理機制效用的替代關係會導致相應治理機制的治理成本的替代關係。比如,經營者股權激勵機制的治理成本與收購機制的治理成本之間,強化前者的功能,會降低代理成本,但同時會弱化後者的效用,又會引起代理成本的上升。
財務治理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通過調整利益相關方的利益與權利關係,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以促進財務目標的實現。良好的財務治理機制提供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有效手段,提高了財務治理主體的合作收益,降低了財務治理主體間(股東與經營者和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從而應該對應著良好的財務績效。因此,財務治理效率最核心的表征是公司業績,度量財務治理效率最直接的方法即為考察財務治理變數與公司業績之間的相互關係。根據在財務治理中的不同治理功能和效率,財務治理效率可分解為股權治理效率和債務治理效率。如前所述,股權治理是通過股權結構安排保證股東權利的正常發揮,使股東可以利用用手投票和用腳投票機制確保自身利益。債務治理則是通過債權融資的安排,有效監督經營者的行為,減少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代理成本。兩者具有不同的治理特點:債務屬於“保持距離型”融資,其治理特點是“目標型治理”,投資者只要求得到契約規定的支付,平時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僅當公司破產清算時,才予介入;股權融資則屬於“控制取向型”融資,其治理特點是“干預型治理”,股東通過直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或兼併重組參與公司治理。因此,“干預型”的股權治理與“目標型”的債務治理在公司財務治理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對財務治理效率的度量可以分解為股權治理效率與債務治理效率,即考察股權治理和債務治理與公司業績的相關性。
財務治理效率與財務治理成本
(1)降低控股股東與廣大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是目前提高財務治理效率的關鍵
國內外相關實證研究表明,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存在倒”U”形關係(王克敏等,2006)。就國有控股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獨大”和“內部“控制”現象,認為降低財務代理成本應主要從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減少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著手。為此,應該加大國有股減持力度。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從而降低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提高公司財務治理效率。
(2)應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引入債權人相機治理機制,以降低第三類代理成本,提高財務治理效率,防範財務風險
在我國公司制企業中,由於破產機制和退出機制尚未真正地建立起來,因而導致代理成本的提高。針對我國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較高及債權人治理效應較低的現狀,就必須在破產機制和退出機制正常而有效地發揮作用的基礎上。強化債權人的相機性控制,確定債權人在虧損公司破產、清算、暫停和終止上市、重組中的優先與先導地位。因為在此情形下,與股東控制相比,由債權人控制的優勢如下:1.由於企業的商貿結算和貸款都是由銀行進行的,所以債權人對企業資產負債信息的掌握比股東更多、更準確。2.債權人對企業的控制通常是通過受法律保護的破產程式來進行的。因此,債權人控制比股東控制更加有力,把債權人(尤其是銀行)的“相機性控制”機制引入企業的治理結構中,有利於提高財務治理的效率,控制和防範財務風險。3.負債融資能夠抑制控股股東的過度投資行為,尤其是來自與控股股東具有很強談判能力的債權人的融資,可以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降低第二類代理成本,提高財務治理效率。
(3)要提高治理強度,進一步降低代理成本
由於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時間還不長,公司治理結構還有待完善,因此,作為公司治理體系中的重要組威部分,財務治理也就存在相應的各種問題。目前,在我國公司制企業中,由於“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情況較為嚴重,公司治理的成本主要來自於控腔股東與中小股東、債權人的代理成本;相應地,財務治理的成本也主要來自於第二類和第三糞代理成本。要提高財務治理效率,就必須抓住主要矛盾,進一步增加治理強度,努力降低第二類和第三類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