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型非保險轉移是指受補償的人將風險所導致損失的財務負擔轉移給補償的人(其中保險人除外)的一種風險管理技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務型非保險轉移
- 外文名:Financial non insurance transfer
- 類型:現代詞
- 性質:風險管理技術
優點,局限性,適用情況,形式,方法,區別,
優點
1.可以轉移某些無法透過保險轉移的潛在損失
保險公司只承保可保風險,而且,即使是可保風險,具體到某一保險公司來說,也不一定開辦此項業務。財務型非保險轉移所能處理的風險,既可以是純粹風險,也可以是投機風險;既有可保風險,也有不可保風險。因此,對某些風險來說,就只好通過非保險途徑來轉移。在人們從事的各種經濟活動中,伴隨著簽訂大量的經濟契約,人們就可利用經濟契約中的某些條款來轉移風險,以補充保險無法完成的潛在風險損失轉移的功能。
2.經濟易行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非常靈活,不僅轉移的責任可大可小,而且轉移的成敗主要取決於人們如何巧妙地運用各種法律知識、契約條款、契約語言、談判技巧等。同時,契約本身的多樣性,為風險管理者靈活運用這一管理技術提供了充足的餘地。另外,與保險相比,它無須支付保險費用。控制風險則不僅要支付相當的費用,還要做大量的工作,而非保險轉移則只需在契約條款上下功夫,一旦契約簽訂,轉移就告成功。
3.有利於全社會控制風險
以建設施工契約為例,若承包人將因設計圖紙的疏忽、錯誤、更改所造成的工程損壞及因此發生的拆除、修復等費用支出以及承包人因此而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和管理費用等損失轉移給發包人,則發包方就會更加嚴格、周密地審查設計圖紙及其所提供的全部技術資料,以控制這類損失的發生。這樣將潛在損失轉移給那些能夠更好地實施損失控制的人,無疑會使損失發生的頻率和損失幅度降低。
局限性
1.受到法律和契約條文本身的限制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是通過契約雙方所簽訂的協定條款來實現的,但法律、條文、契約條款均有其明確的法律意義和標準,契約雙方必須在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和契約條文的基礎上,轉移那些在法律上、在契約條文中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夠明確的損失責任,否則,這種轉移將是不正當的、無效的。
另外,由於各國的法律、各種契約條文的規定以及人們的習慣均不相同,從而伴隨涉外經濟活動的各種契約,在對契約語言的解釋上,可能出現明顯的差異。因此,在涉外經濟活動中,非保險轉移的局限性更大。
近二三十年來,基於公眾的輿論,對運用契約條款轉移風險損失的做法,許多國家紛紛通過立法來加以限制。例如,英國“1997年不公正的契約條件法”第二章規定:任何契約條件或通知,如果因疏忽引起的人身傷亡的責任除外或加以限制的話,這些條件和通知均屬無效。對因疏忽引起的財產損失責任的除外和限制,只有在法官對這類條件或通知經審查後認為合理時才能實施。
2.財務型非保險轉移要支付一定費用
一般來說,風險承擔者不可能無代價地接受被轉移宋的損失責任,其條件可能在契約價格上反映出來。如土建工程承包人常把保險費作為單獨一項,列入其投標價格中。然而費用的支出主要還在於,一旦損失發生,為解決爭端可能支付的一筆相當可觀的訴訟費,它往往超過損失本身的經濟價值。
3.風險承擔者可能在財力上無法承擔
若風險承擔者無力支付如此巨大的損失賠償,則該轉移無實際意義。因為,根據契約的關係不涉及第三者這一原則,只有契約當事人才受契約賠償和除外責任條款的約束。如某契約規定,乙方在作業時,由於疏忽而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而當乙方接受該條款為甲方施工時,並不意味著這個條款能免除由於乙方的疏忽而受到傷害的第三者(丙方)向甲方提出索賠要求。甲方只有在賠償丙方以後,再向乙方索賠。若乙方的財產少於賠償金額,甲方最多也只能得到乙方的全部財產,其差額部分由甲方自己承擔。
4.風險承擔者會謹慎接受風險
由於在非保險轉移中,風險承擔者不像保險公司那樣存在大量風險單位的集合,所以風險承擔者面臨的風險損失往往波動很大。正因為如此,他在接受轉移時,將會持謹慎態度。而對不了解風險性質的風險承擔者而言,卻很可能盲目地接受被轉移的風險。通常他們都不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風險,這反而會導致更多的損失機會。
適用情況
1.風險轉移者和風險承擔者之間的損失可以清楚地劃分
在簽訂契約時,當事人要非常明確損失的概念,雙方對此的理解也一致,並且一旦損失發生,要能清楚地劃分。
2.風險承擔者能夠且願意承受適當的財務責任
顯然,若風險承擔者不願承擔損失責任,或無經濟實力支付損失賠款,該轉移技術就無法實施。在協商契約條款時,風險轉移者必須明確地告訴風險承擔者,有關條文的全部含義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使風險承擔者在對自己的承受能力作了適當的占計,並充分衡量利弊之後,再作出相應的承諾。
3.套用此法的成本低於其他風險管理技術
形式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常見的形式包括:
1.保證契約
規定契約中的一方如不能履行契約或不忠誠則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如建築工程契約,雇員的忠誠契約等。
2.融資租賃契約
方法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的實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中和
(二)免責約定
例如,機械加工企業,在與客戶簽訂機械加工契約時,可在協定條款寫明:若遇原材料價格上漲時,契約價格應當上調,從而將其價格風險轉移給客戶。同樣,客戶也可以通過免責條款協定,將其潛在損失轉移給加工企業。如契約協定條款規定若由於加工企業延長工期,由此引起的原材料價格上漲因素由加工企業負責,並賠償由於延誤工期而給客戶帶來的損失。當然雙方在簽訂契約時,都要緊緊圍繞“契約條件”這箇中心,而且,尋求利用某條款轉移風險的一方,必須獲得對方對該條款的認可。另外,有時候可專門為轉移風險而訂立契約。
(三)保證契約
保證契約是指由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因其行為不忠實或不履行某種明確的義務而導致權利人損失予以賠償的一種書面契約。這裡有保證人、被保證人和權利人三位當事人,藉助保證書,權利人可將被保證人違約的風險轉移給保證人。保證的目的在於擔保被保證人對權利人的忠實和有關義務的履行,否則由保證人賠償損失。保證書通常用於以下“明確的義務”:清償債務,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一定數量的產品,按要求的日期完成一項工程等。如果被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保證人必須自己履行這項義務,或者按保證書的規定支付一定的罰金。然後,保證人可以向被保證人追償其損失。有時,保證人在簽發保證書時,要求被保證人用現金或政府債券等作為擔保品,以備自己索賠。即使被保證人得不到任何保障,他也要簽署這種保證書,因為他希望得到權利人只在有保證書的情況下才會提供的某些好處,如貸款、供貨契約或建築契約等。
需要指出,保證書不同於保險契約(尤指財產保險契約),其差別如下:
(2)保證書中,被保證人通常得到擔保並付出擔保費,而權利人得到保障(不過,有時被保證人可通過成本包括在所提供的服務的價格里,而將這種成本轉移給權利人),而被保險人則通常是購買保險來保障自己。
(3)保證書中的損失有可能是由被保證人故意引起的,而保險損失對被保險人而言則必須是意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