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革與重構: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研究

變革與重構: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研究

《變革與重構: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研究》是2017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春燕。

基本介紹

  • 書名:變革與重構: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研究
  • 作者:李春燕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9月
  • 頁數:285 頁
  • 定價:6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14468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變革與重構: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研究》採用多種研究方法,在認真研讀我黨的相關政策、文獻資料基礎上,結合立法實踐,綜合分析,揭示出我國集體土地徵收的變革軌跡。從立法、執法、司法角度入手,分析我國集體土地徵收面臨的困境,借鑑域外相關立法和實踐,為我國集體土地徵收制度的重構建言獻策,*後提出了公眾參與型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的新觀點並進行了合理論證。

作者簡介

李春燕,女,1973年出生,山東禹城人。任職於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荷蘭烏特勒支大學訪問學者(2014.12-2015.8)。在《行政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多篇論文,出版專著《中國公共聽證研究》。近年,積極服務社會,主持完成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和浙江省公路管理局等委託的《浙江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浙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立法前評估和《浙江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立法前評估等立法評估課題;2016年,入選*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 “雙千計畫”,在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掛職鍛鍊。

圖書目錄

導論
一、研究旨趣:尋找預防和減少集體土地徵收糾紛的法治之路
二、研究對象: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一)集體土地概念的形成
(二)土地徵收與集體土地徵收
(三)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程式在規制土地徵收行為中的作用
三、研究內容與分析思路
(一)研究內容
(二)分析思路
四、研究方法
(一)規範分析
(二)實證分析
(三)比較分析
(四)歷史分析
第一章1982年以前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一、集體土地徵收的立法概況
二、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式:立法考察
(一)《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關於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的規定
(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修正)關於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的規定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式:實踐考察
(一)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檢查報告揭示的信息
(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揭示的信息
四、小結
第二章1982~1998年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一、集體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一)《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
(二)《土地管理法》(1986年)與《土地管理法》(1988年)
(三)《關於國家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
二、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式:立法考察
(一)《土地條例》中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二)《土地管理法》(1986年)與《土地管理法》(1988年)中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三)《關於國家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四)《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中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式:實踐考察
(一)來自行政機關的觀察
(二)來自權力機關的觀察
(三)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
四、小結
第三章1998年以來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一、集體土地徵收的立法概況
(一)《土地管理法》(1998年)與《土地管理法》(2004年)
(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及其修正
(三)其他相關立法和規範性檔案
二、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式:立法考察
(一)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
(二)集體土地徵收的審批機關與審批許可權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式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式:實踐考察
(一)來自行政機關的觀察
(二)對行政機關法律文書的觀察
(三)來自權力機關的觀察
(四)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
四、小結
第四章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的變革軌跡
一、集體土地徵收審批前程式的變革
(一)被征地人在建設項目選址勘查程式中的地位逐漸弱化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程式的協商性逐漸降低,且逐漸後移
(三)預征土地公告及聽取意見程式的初步確立
二、集體土地徵收審批程式的變革
(一)審批機關及其審批許可權的變革
(二)審批程式啟動方式的變革
(三)征地審批過程的變革
三、集體土地徵收批後實施程式的變革
(一)集體土地徵收批後實施主體
(二)集體土地徵收批後實施方式
(三)集體土地徵收批後實施程式的內容
四、集體土地徵收程式違法的法律後果的變革
五、小結:行政主導型土地徵收程式
第五章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的困境
一、立法困境: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立法背離依憲治國的基本要求
(一)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立法違背法制統一原則
(二)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立法將公共利益予以泛化和虛化
(三)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立法不利於國家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義務
二、執法困境: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立法弱化了行政正當性
(一)政治正當性的形成及其維繫
(二)集體土地徵收程式對行政正當性的弱化
三、司法困境: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立法使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無法全面推進
四、小結
第六章域外土地徵收程式及其發展趨勢
一、法國的土地徵收程式
(一)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程式
(三)土地徵收程式的特點
二、德國的土地徵收程式
(一)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程式——以建設活動中的土地徵收為例
(三)土地徵收程式的特點
(四)空間規劃與城市規劃制度
三、日本的土地徵收程式
(一)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程式
(三)土地徵收程式的特點
四、英國的土地徵收程式
(一)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一般程式
(三)土地徵收程式的特點
五、美國的土地徵收程式
(一)土地徵收程式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程式——以阿拉巴馬州為例
(三)土地徵收程式的特點
六、中國台灣地區的土地徵收程式
(一)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程式
(三)土地徵收程式的特點
七、小結:域外土地徵收程式的發展趨勢
第七章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的重構
一、重構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的必要性
二、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立法的價值選擇
三、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的立法體例
(一)從分散式立法到法典式立法
(二)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立法應當以“法律”為核心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式性規範和實體性規範應當共存於法律之中
四、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公開原則
(二)參與原則
(三)程式性權利救濟原則
五、集體土地徵收審批前程式的重構:以協定取得土地程式為核心
(一)將協定取得土地程式作為審批前程式的核心
(二)協定取得土地程式的構建
六、集體土地徵收審批程式的重構:公開與參與貫穿始終
(一)集體土地徵收申請的提出
(二)集體土地徵收申請資料的公開和相關權利的告知
(三)聽取異議、意見和建議
(四)對集體土地徵收申請做出決定
七、集體土地徵收批准後實施程式的重構:補償在先是底線
(一)發布集體土地徵收公告
(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的簽訂與履行
(三)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決定的作出與履行
八、結語:公眾參與型集體土地徵收程式的期待
致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