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卸貨港

變更卸貨港,是指承運人可應有權控制貨物運輸之人的要求,於約定的卸貨港之外的港口卸貨。若簽發提單,根據《海商法》有關規定,承運人必須依照所簽發的提單記載的向合法的持有正本提單之人交付貨物,因此有權要求變更卸貨港之人應為合法的正本提單持有人。由於變更卸貨港是權利人要求背離提單記載事項履行契約,而正本提單不止一份,每份具有相同之效力,故應當於交付貨物之時收回全套正本提單。若未簽發提單,根據《契約法》有關規定,在承運人未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變更卸貨港,並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託運人此權利的行使應當是合理的。

在運輸契約履行過程中,無論是否簽發提單,對於承運人因變更卸貨港所受到的損失,提單持有人或託運人應予以賠償。於實際操作中,承運人往往對於此種情況收取變更卸貨港附加費,並由對方負擔增加的費用,而由於變更卸貨港導致航程縮短的,仍應按原航程支付運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