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心理犯罪人,“常態犯”的對稱.又稱“異常犯”。是指犯罪人類型之一。有廣狹二義。廣義指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的精神病人、神經官能症患者、因先天或後天生理缺陷而心理異常的人、或因某一事件某一情境刺激而產生暫時性心理異常的人、具有變態人格的人。心理特點:(1)認知異常,缺乏辨認力,自我評價錯誤,出現幻覺;(2)情感異常,情緒倒錯、不穩定、敏感;(3)意誌異常,自制力缺乏等;(4)行為紊亂、不協調。行為特點:(1)無明確動機,或動機荒謬;(2)行為後果常常是害人害己或害人不利己;(3)行為前沒有預謀和準備,事後亦無隱蔽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