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危機,是指罪犯在服刑過程中,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體驗到的壓力和挫折超過自身心理承受力所導致的心理異常或病態狀態。由此可能產生危害自身和他人的行為反應。主要表現:(1)自殺、自傷、自殘。在悲觀絕望、負罪、畏罪、羞恥、自卑等心理壓力下自殺或自傷、自殘。(2)心理變態。因監獄環境的刺激超過自身的心理承受力,精神病復發或患反應性精神病(如拘禁性精神病)、神經症(如神經衰弱、癔病、焦慮性神經症、恐怖性神經症、抑鬱性神經症等),人格變態(性變態、監獄人格)等。(3)生理病變。因精神壓力過大,產生生理病變,如頭痛、腸胃功能紊亂、癌症等疾病。(4)變態攻擊。在絕望、憤怒、仇恨、恐懼、焦慮等消極心理狀態下,實施變態的攻擊行為。
這種心理危機的發生既有罪犯自身心理因素的作用,亦受客觀環境因素的刺激。前者主要是罪犯自身心理品質的缺陷,如性格的極端性,情緒的不穩定性和意志的薄弱性,強烈的反社會心理,自我意識水平低,缺乏自我控制、自我調節能力等;後者除監獄環境特殊氛圍的壓力外,還有如罪犯家庭的突然變故,罪犯之間的人際糾紛,“牢頭”、“獄霸”的欺壓,管教幹警不公正的待遇以及與管教幹警之間的矛盾激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