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危機,是指罪犯在服刑過程中,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體驗到的壓力和挫折超過自身心理承受力所導致的心理異常或病態狀態。由此可能產生危害自身和他人的行為反應。主要表現:(1)自殺、自傷、自殘。在悲觀絕望、負罪、畏罪、羞恥、自卑等心理壓力下自殺或自傷、自殘。(2)心理變態。因監獄環境的刺激超過自身的心理承受力,精神病復發或患反應性精神病(如拘禁性精神病)、神經症(如神經衰弱、癔病、焦慮性神經症、恐怖性神經症、抑鬱性神經症等),人格變態(性變態、監獄人格)等。(3)生理病變。因精神壓力過大,產生生理病變,如頭痛、腸胃功能紊亂、癌症等疾病。(4)變態攻擊。在絕望、憤怒、仇恨、恐懼、焦慮等消極心理狀態下,實施變態的攻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