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變態心理

罪犯變態心理,是指罪犯由入獄前的某些心理異常或入獄後監獄環境刺激所導致的心理異常。主要類型:(1)變態人格。(2)精神病。屬嚴重的心理變態,因大腦機能活動紊亂,導致認識、情感、意志過程發生嚴重障礙,以致完全不能認識、控制、評價自己的心理活動。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性精神病、反應性精神病、拘禁性精神病等類型。(3)神經症。由拘押環境造成的心因性神經障礙,如神經衰弱、癔病、焦慮性神經症、恐怖性神經症、抑鬱性神經症等。(4)精神發育不全。表現為智力水平低於正常、認識能力差、情感淡漠、行為動機簡單。其形成,有的是入獄前心理即不正常,如精神發育不全、人格變態、精神病等;有的是入獄後,在監獄環境的刺激下形成,如監獄人格、拘禁性精神病、同性戀等。

包括監獄人格以及反社會型、偏執型、衝動型、情緒不穩定型、意志薄弱型、輕佻型、怪癖型、性變態型(同性戀、戀物癖、戀童癖、施虐狂、受虐狂、窺陰癖等)等類型。屬人格結構明顯畸形和偏離正常。主要表現為性格的極端性、情緒的極不穩定性和意志行為的不適應社會性,但無感知、記憶、思維等智力障礙。一定程度上能夠認識、評價自己的心理活動,但無法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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