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備條令

警備條令,關於軍隊警備工作的軍事法規。軍隊實施區域性管理、組織警備勤務工作的基本依據,軍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基本介紹

中國人民解放軍歷來重視警備工作,將組織與實施警備工作作為軍隊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及城市駐軍的一項重要任務。早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工農紅軍就在江西瑞金設立過衛戍司令部,負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和中央紅軍總部所在地瑞金的警備勤務工作;抗日戰爭時期,在陝北成立過警備區。解放戰爭中,各野戰軍在已解放的城市中開展了警備勤務工作,並制定了城市警備勤務的條例和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後,隨著大批部隊相繼進駐大、中城市,為加強對部隊的管理,各大、中城市駐軍先後建立了警備勤務(衛戍勤務)工作領導機構,各野戰軍、軍區、軍分區分別頒發了有關警備勤務(衛戍勤務)工作的法規性檔案。如1949年5月,第三野戰軍第10兵團制定的《警備衛戍勤務(草案)》;1949年9月,第四野戰軍司令部、華東軍區司令部分別制定的《城市警備工作》《城市警備勤務》等。1956年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訓練總監部編印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衛戍勤務條令(草案)》。此後,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據警備勤務工作的需要,制定、修訂了相應的法規。各軍區、軍種、兵種也結合自己的特點,制定了一些警備勤務工作規章、細則。1992年1月18日,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聯合頒發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勤務暫行條令》。條令對警備勤務的內容和任務,警備勤務工作領導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和工作制度,組織與實施警備勤務的程式、方法等作了詳盡的規定。為適應軍隊建設的需要,《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條令》於1997年10月7日由中央軍委發布施行。條令內容包括總則、警備司令部職責和工作制度、維護軍容風紀、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維護軍隊聲譽和軍人權益、執行臨時性警備勤務、警備分隊和收容所、對警備工作人員的管理與監督、附則等,共9章98條和5個附錄。為著眼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進一步加大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力度,提高軍隊正規化建設水平,2013年9月3日中央軍事委員會常務會議通過,同月7日中央軍委主席簽署命令發布了修訂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條令》。條令分為總則、警備司令部職責和工作制度、警備工作人員和警備糾察分隊、維護軍容風紀、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維護軍隊形象和外出軍人合法權益、執行臨時警戒勤務、警備臨時看管、獎勵與處分、附則,共10章87條和13個附錄。警備工作的性質是:軍隊按照區域組織實施的對軍人、軍車在營區外活動進行的管理監督工作。警備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軍容風紀;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交通安全;按照規定職權查處假冒軍人、假冒軍車和假冒軍隊單位;維護軍隊形象和外出軍人合法權益;執行臨時警戒勤務。警備工作的原則是:①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條令條例,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②遵循依法辦事,嚴格管理;教育為主,懲戒為輔;檢察監督與服務保障相結合;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區負責,密切協同等基本原則。條令對維護軍容風紀、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維護軍隊形象和外出軍人合法權益、執行臨時警戒勤務、警備臨時看管、獎勵與處分等,也作了具體規定。條令的發布施行,對於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工作,維護軍隊紀律和形象,促進軍隊正規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軍隊制定有關於警備、衛戍勤務方面的條令條例和其他法規性檔案。如,日本1910年頒布的《衛戍條例》《衛戍勤務令》;蘇聯1950年頒布的《蘇聯武裝力量衛戍勤務條令》,1975年頒布的《蘇聯武裝力量衛戍與警衛勤務條令》等。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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