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備勤務

軍隊為組織實施警衛、守備任務開展的勤務活動。警備工作的重要內容。通常由警備司令部組織實施。目的是監督軍人遵紀守法,維護軍隊聲譽和軍人形象及警衛重要目標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警備勤務
  • 外文名:garrison duty
  • 所屬學科:軍事
  • 適用範圍:軍事工作
中國古代軍隊中就有警備勤務,並設專職官吏負責此項工作。據《周禮》記載,在周朝的地官之屬中就有“司門”官一職,職責主要是守衛京城十二門、稽查走私和城門關橋的守備。漢朝的城門校尉、隋朝的司門侍郎及唐朝的司門郎中等都擔負警備勤務之職。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軍在編練新軍時頒布的《陸軍警察試辦章程》規定:“陸軍警察為軍事警察,專司稽查海陸軍官長士兵應遵守紀律及一切規則等事宜,並為地方行政司法警察之輔助。”現代意義上的警備勤務正式形成。
公元前356~前326年,在亞力山大統率下的馬其頓軍隊里,為整肅軍紀,曾設立警察分隊。公元10世紀前後諾曼第人入侵蘇格蘭時,軍隊里已有由國王親自任命的憲兵隊長,任務主要是維護治安,保護王族利益,處理軍隊中的違紀事件。亨利八世統治時期,憲兵隊長已下轄若干憲兵連,並設有憲兵連長,分擔原來憲兵隊長的職責。1611年,英國在北美的殖民地維吉尼亞也設有憲兵隊長,並在由副總督制定的軍事法典中規定了明確的職掌範圍。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陸軍憲兵發展到20餘萬人的規模,擔負著直接投入戰鬥、戰鬥支援和戰鬥勤務支援等廣泛任務,在戰時還擔負維護戰場紀律、對建制和配屬的部隊進行控制、處置戰時犯罪和軍用器材非法流通等任務,平時在軍隊駐地和營區擔負執法,包括刑事偵查和臨時看管軍內犯人等軍事司法工作。很多國家的軍隊則把平時軍隊的警戒與防備,稱為“憲兵勤務”。
包括例行警備勤務和臨時性警備勤務。①例行警備勤務。包括軍容風紀檢查糾察勤務、軍車檢查糾察勤務、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等。軍容風紀檢查糾察勤務,是對在軍營外部公共場所活動的軍人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的行政執法行為;軍車檢查糾察勤務,是對運行中的軍車的運行秩序及交通安全情況進行監督的行政執法行為;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主要是對冒充軍人、軍車或其他軍隊單位的違法犯罪活動所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②臨時性警備勤務。包括臨時警衛勤務、組織協調駐軍參加集會或者有關活動、幫助軍人解決困難等。臨時警衛勤務一般適用於保衛外出視察、檢查工作的政黨和國家、軍隊重要領導人,以及用於保護其他重要警衛目標、重大事故與事件的現場;組織駐軍參加有關活動,包括組織區域內駐軍集會,組織駐軍參加地方組織的大型活動,組織駐軍協助地方有關部門維護車站、碼頭、機場等場所的秩序,組織協調駐軍協助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等;幫助過往軍人解決困難,如醫治危重疾病、存放攜行物品、維護合法權益等。
隨著軍隊和地方交流的逐漸加強,軍隊和軍人的活動內容、活動方式日趨豐富和擴大,軍隊和軍人的非軍事行為增多,警備勤務在內容上將不斷拓展,職責不斷延伸,警備勤務的地位作用將更加突出。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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