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譚衛兵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性別:男
人物事件
離婚案
原告譚衛兵訴被告譚容離婚糾紛一案,該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譚良哲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陳強、人民陪審員梁金根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衛兵及其委託代理人李冬元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譚蓉因下落不明,該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應訴文書及開庭傳票,公告期屆滿後,被告譚蓉仍未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譚衛兵訴稱,經人介紹,原、被告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03年元月16日進行結婚登記。2004年7月10日生育一男孩。被告在廣州、浙江打工期間,生活作風不檢點,導致夫妻矛盾激化。被告丟下兒子及家庭於不顧,於2006年正月離家出走與家人斷絕聯繫,經原告多方查找杳無音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認為,被告無故離家出走,不盡家庭義務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現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故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婚生子可暫由原告自行撫養。
1、結婚證。用以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係的事實。
2、調查譚社蘭、劉平嬌、龍秋蘭、譚壽蘭記錄四份,用以證明,原、被告婚後關係不和,長時間分居,被告自2006年正月離家出走至今未歸的事實。
3、被告的起訴狀一份,用以證明被告曾於2008年8月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該院起訴離婚的事實。
被告譚容未予答辯,也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結合庭審查明的情況,該院經全面認真地審查分析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足以能夠證明本案事實,可作本案的證據使用。
根據上述對證據採信認定情況,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該院認定本案如下基本事實。原、被告經人介紹於2002年正月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03年元月16日,雙方自願在嚴塘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04年7月10日生一男孩,取名譚易凡。原、被告婚後初期感情尚可,後來因性格不合,加上原告認為被告在外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因而夫妻關係惡化。被告於2006年正月離家出走,與家人斷絕聯繫。2008年8月4日,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該院起訴與譚衛兵離婚,後因譚容未到庭參加訴訟,該院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譚容離家出走後,經原告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現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與被告離婚,並主張婚生子隨原告生活,暫由原告自行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