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言可信度,是指證言作為證據使用時的可靠程度。可分為完全可靠、不完全可靠和完全不可靠。受主體內外因素的影響。主體外因素:(1)自然因素。如證人感知案情時的光線、氣候、氣溫、距離、障礙物、從感知案情到陳述案情的間隔時間等。(2)案件本身的因素。如案件發生的速度、頻度、持續時間、方位,感知對象有序或無序、感知對象產生刺激的強弱、感知對象和背景的對比度、案犯的偽裝等。(3)人際關係因素。如案件發生後證人之間的討論、他人對案件的議論、有關案件的傳言,與案件有關人員對證人施加的影響、詢問人員的暗示等。(4)陳述時的情境因素。如詢問場所的氣氛,詢問人員的態度和詢問方式等。
主體內因素:(1)生理因素。如證人感覺器官有無缺陷或是否發生臨時病變,大腦有無損傷,記憶力有無衰退,有無語言障礙,感知案情和陳述案情時是否疲乏、醉酒或有病痛等。(2)心理因素。如對案件事實、情節的認知,緊張不安、恐懼驚慌、憤怒等情緒的影響,與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係,記憶正誤,易受暗示或自我暗示,智慧型和人格特徵,對作證的態度和動機,對外界影響的抗拒力,證人在案發現場和詢問現場的精神狀態等。(3)行為因素。如證人在感知案情時從事何種活動,感知案件後是否立即進行需要高度集中注意的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