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傳鈞,他從一審死刑,到重審死緩,再到改判無罪,當了10年“逃犯”,打了5年官司。
2015年8月17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對陳傳鈞犯搶劫殺人罪的指控證據不足,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精神,宣告陳傳鈞無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傳鈞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
- 出生日期: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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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陳傳鈞,當了10年“逃犯”,打了5年官司。
2015年8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精神,宣告他無罪。此時陳傳鈞已經38歲,當年的小伙子已變成中年人。考慮到陳傳鈞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法院已經為他申請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並告訴他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人物事件
14年前,2001年9月25日清晨6時許,東莞市一雜貨店老闆娘方清花正按一名顧客的要求取貨,突然被人從背後襲擊,失去知覺。隨後歹徒進入臥室,用鐵錘猛擊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頭部,和他兩個分別為7個月、3歲的女兒,造成一死三重傷,其中二人九級傷殘、一人六級傷殘的慘劇。歹徒取走店主裝有500元現金的錢包,之後逃離現場。
2010年4月23日,陳傳鈞被緝拿歸案。
2011年12月19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陳傳鈞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52萬餘元。
陳傳鈞不服,以沒有實施犯罪為由提出抗訴。一宗歷時近五年,經過二審、重審、再次二審的疑難審判就此展開。
法官說法
“寧可錯放 不可錯判”
負責此案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鄭岳龍認為,法院既有懲罰犯罪的職能,又有保障無辜的人不受追究的責任。“就本案來講,用了近5年時間,經歷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抗訴後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再抗訴二審法院改判無罪的漫長過程,可見我們對該案多么慎重、認真、仔細,為查清事實,幾乎窮盡了一切手段。”
鄭岳龍說,面對本案被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慘遭遇,與被告人懸於一線的人身自由,對一審判決權威性的維護,與二審有錯必糾的程式使命,二審法院及審理法官確實經歷了一次嚴峻考驗和艱難選擇。最後法院認定,本案目前無法通過證據體系還原客觀事實、認定法律事實,在兩難局面下,人民法院應恪守證據裁判規則,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精神,“寧可錯放,不可錯判”,宣告陳傳鈞無罪。
“但是,宣告陳傳鈞無罪,不等於該案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消失。”鄭岳龍表示,隨著刑事科學日益發達,本案欠缺的證據鏈條一旦出現新的彌補和完善,司法機關還可再次啟動司法程式,嚴懲犯罪。
法官釋疑
現場雖有他的血衣 但證據存四大疑點
最有力物證滅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本案承辦人石春燕說,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其實有一定的證據支持,但省高院之所以改判,是因為現有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並且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首要的一點便是客觀證據的缺乏。現場提取到的鐵錘、襯衫因沒有進行血跡、毛髮等痕跡物質提取、鑑定,隨後原物被遺失,難以確認鐵錘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襯衫就是陳傳鈞所遺留。認定作案人與案發現場之間具有直接聯繫的最有力物證滅失,這是本案證據鏈條上無法補救的硬傷。
證人證言矛盾
石春燕介紹,當年案發後,東莞警方走訪發現,有證人見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發時在店鋪門口喊“救命”,經過摸查,確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陳傳鈞與其外形特徵相符,且案發後陳傳鈞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搶救甦醒後,也辨認出案發時來店鋪買東西的顧客是陳傳鈞。公安機關確定陳傳鈞有重大作案嫌疑,並進行抓捕。
但證人證言之間存在矛盾之處。證人方少華指認,在現場門口見到陳傳鈞在喊“救命”,但沒目擊陳傳鈞實施犯罪。第一個進入現場的證人方文盼證明,他聽到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說兇手是“廣西仔”,方少華也印證了方文盼這一說法。但陳傳鈞是福建人。
方文盼證明,在現場未見到可疑人員,在陳傳鈞歸案並供述自己跟隨方文盼出入現場後,方文盼改稱在現場見到一名可疑男子。證人馮牛勝於案發當年證明,其駕機車搭載兩名身高170cm的男子離開現場,在身高約160cm的陳傳鈞歸案後,改稱搭載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0cm。正是這些改變,降低了證言的可信度。
被害人指控前後不一
石春燕說,雖然方清花搶救甦醒後,辨認出案發當時來店鋪買東西的顧客是陳傳鈞,但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實施搶劫犯罪。但她僅能指認陳傳鈞於案發時來店裡購買東西,因為她去貨架拿貨時被人從後面打暈,沒見到行兇者。這就只能證明陳傳鈞在案發時間出現在案發現場,不能證實陳傳鈞實施搶劫犯罪。且方清花的陳述在陳傳鈞歸案前後不一,發生多處改變,證據的可信度降低。
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不合
石春燕說,案發現場提取到的帶血襯衫,是陳傳鈞在現場換下的。而且陳傳鈞做過六次有罪供述,主要事實要素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證人證言等證據基本吻合。
陳傳鈞辯解,自己到現場已見到兇案發生,為救助被害人,導致襯衣染血,因害怕別人認為是自己作案,所以在現場換了衣服。石春燕表示,這與正常人在與己無關的犯罪現場的正常反應有差距,案發後,陳傳鈞9年不回老家的異常舉動,也指向他具有躲避的心態。
但陳傳鈞的翻供,且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有不合之處,讓該案顯得更加可疑。
石春燕介紹,陳傳鈞在偵查階段先否認犯罪,後承認犯罪,後又否認犯罪,在審判階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中,關於取走錢包後將被害人的沙灘短褲留在現場的內容,與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未見到沙灘短褲的內容不符;關於在床上擊打兩名小女孩的供述,與被害人方清花在案發時已將7個月大的女兒抱到外面地板上的陳述不符;關於作案後為避嫌疑,跟隨方文盼出入現場並督促報警的供述,與方文盼當時沒有見到任何可疑人員的陳述不符。
石春燕認為,由於這些疑點的存在,不能得出陳傳鈞實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結論。
法官手記
一家四口死傷慘劇,一審兩次判死,公訴機關明確指控
我們為什麼還是改判無罪
昨天晚上,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上,推出了該案辦案法官的手記:
本案既有指向被告人陳傳鈞出現在案發現場的證據,與陳傳鈞的有罪供述有一定程度的吻合,但陳傳鈞的無罪辯解與現有證據亦沒有根本性衝突,不能排除無罪辯解的現實可能性。
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我們在兩維證據之間反覆考量,通過要求公安協助及自行補查等方式試圖為本案取得更多有力證據,也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來鑑別被告人供述的取證合法性。當所有的工作都告一段落,當所有的努力都因為距離案發時間已經十餘年、時過境遷而難以再見成效時,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如何下判?
本案兩次一審,先後以搶劫罪判處陳傳鈞死刑、死緩;公訴機關兩次指控陳傳鈞構成搶劫罪;本院二審期間,檢察機關在法庭上也明確表示,被告人陳傳鈞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吻合,無罪辯解不合常理;被害人一家四口,一死三重傷,特別是兩個年幼的孩子遭此厄運,落下終身殘疾,這一慘劇無時不牽動著我們的心。
以上種種,仿佛構成了一種推動力,維持一審判決似乎是順其自然、合情合理。
但本案證據格局中,物證的缺失,證據間存在的無法合理解釋、排除的矛盾和疑點,都讓我們舉步維艱。在為被害方主持正義與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這兩種目前似乎相衝突的價值反覆考量後,經過本院三次審委會討論,經過對一審判決及辯檢雙方意見認真審查,我們決定恪守“疑罪從無”原則,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從法律上推定被告人無罪。
“疑罪從無”不僅是一種矯正的正義,也是一種相對的正義,是在錯判與錯放之間,作出的一種技術性的法律判斷。它是對公民人權的充分保障與尊重,當每個人都不能確保自己不涉入刑事訴訟、不可能被冤枉的情況下,“疑罪從無”實際上是對我們每一個在國家機器面前、脆弱的個人的最有力的保護。
同時,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因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後,任何時候司法機關取得了確實、充分的證據,仍然可以啟動司法程式,懲罰犯罪。
這是正義的回歸,在保障社會個體利益的同時,實現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001年9月25日
東莞一雜貨店遭搶劫,一家四口1死3傷
2010年4月23日
陳傳鈞被緝拿歸案
2011年12月19日
東莞市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陳傳鈞死刑
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判死緩
2015年8月17日
廣東省高院認定指控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專家觀點
冤枉好人與放縱壞人之間必須作出一個選擇
“這是一個價值理念選擇的問題。”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認為,如果證據上確實存在瑕疵,但法院選擇從輕判決,而不是判決無罪,可能會冤枉好人,但如果選擇疑罪從無,又存在放縱壞人的風險。“冤枉好人與放縱壞人之間,刑事訴訟法必須要作出一個選擇。”
徐松林說,刑事審判是一個證明的過程,刑事判決要按照一套證明規則,把客觀事實轉換成法律事實,證明一個人是否有罪。如果不遵守這套證明規則,會導致許多問題。實際上法律早已規定了疑罪從無規則,但過去法院出於各種各樣的考慮,實際執行的是疑罪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