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證態度,是指證人陳述感知、記憶的案件事實和情節時所持的一種心理傾向。持誠實態度、作實事求是陳述的證人提供的證言較可信。持不誠實態度,有意作與感知、記憶的案件事實和情節不符的陳述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不可信。
其表現主要有三種:(1)誇大。為使被告人受更重的刑罰處罰,或賠償更多的損失,或出於譁眾取寵,故意誇大事實。易被證人誇大的事項有犯罪嫌疑人人數、犯罪嫌疑人的表現、犯罪手段、犯罪造成的後果、證言的根據、現場情況等。(2)隱瞞。為庇護或同情犯罪嫌疑人,有意隱瞞犯罪事實和情節。具體表現:明知案件事實,卻推說不知;將未遺忘的事實說成已經遺忘或記憶不清。易被證人隱瞞的事項:犯罪嫌疑人人數、證言的根據、證言的範圍、證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等。(3)傾向性。證人與犯罪嫌疑人關係密切,且是非尚不清時,證人易作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有時證人與犯罪嫌疑人毫無關係,但出於同情,或與犯罪嫌疑人觀點相同、處境相似、同行、同鄉等原因,也可能作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