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言可靠性

證言的可靠性是指證人證言對案件事實陳述的真實程度。陳述的真實程度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方面取決於證人的感知能力、記憶能力和陳述能力;另一方面取決於證人對感知對象的特點、受暗示性以及證人對作證的態度等。後一方面在證言的可靠性j二相對起著更重要作用。因此,證人的陳述很可能受暗示的影響,使證言失去可靠性。

暗示有自由交談的暗示、討論的暗示、旁聽的暗示、流言的暗示等。所謂證人對作證的態度,是指證人對其所知道或了解的與案灃事實有關的事實、情況、情節等所作陳述的認識、看法和表現。如果證人對作證不抱誠實態度,故意與所記憶的事實作不符的陳述,則他的證言就不可靠。不可靠的證言有假證、偽證、錯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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