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能力規則

證據能力規則指確認和調整證據的範圍和資格的行為規則。

證據能力規則,主要是證人在作證的時候,他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還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狀態是否影響作證。這個要點是作證時。處於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都是兩個方面的判斷。第一個方面要判斷的是作證的時候;第二個判斷在現場的時候是不是出現這種情況。如果是現場出現這種情況,我們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確的感知當時的事實,要重點審查這方面的問題。如果是作證的時候不能,我們直接可以得出結論,不能做定案根據。證據能力規則還要注意的問題是年齡、認知水平問題。這個問題,不要跟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混淆,在審查證據的時候要注意這個問題。另外,證據能力要跟證明力分開。如果不能正確表達,這個就沒有證據能力。沒有證據能力,就不得作為證據使用。證明力是什麼?是幾個都能作為證據使用,但需要比較證明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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