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材料

證據是指用來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而凡是未經查證的各種證據形式都稱為證據材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據材料
  • 定義:未經查證的各種證據形式
  • 本質:證據制度之一
  • 地位:證據的來源和初始表現形式
含義,與證據的區別,與證據材料的關係,

含義

凡是未經查證的各種證據形式都稱為證據材料。

與證據的區別

(1)含義不同:證據是指用來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而凡是未經查證的各種證據形式都稱為證據材料。
(2)證據材料只是為了證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種材料,證據材料要成為訴訟證據,需要經過質證和法庭的審核、認定,只有符合證據條件的證據材料才能作為證據加以使用。“證據”在未經查證屬實之前,僅僅是證據材料。
(3)證據材料在訴訟中出現的時間較早,在起訴與答辯時或在法庭審理初期,當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種證據材料,而證據形成於訴訟中較後的階段,到法庭調查終結或法庭評議階段,才能確定哪些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雖然證據和證明材料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但我國三大訴訟法在使用證據這一概念時均未對它們作出區分,因而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和證據材料兩種情形,理論和實踐中已習慣於不加區分地使用證據一詞。

與證據材料的關係

由證據材料與證據的概念可知,證據材料是證據的來源和初始表現形式,離開了訴訟過程中的證據材料,證據便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而無從談起。並且,證據材料只是為了證明待證事實命題而提供的各種材料,這些材料中中有符合證據條件的,才能作為證據,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有的不具備證據條件,即不能作為證據而使用。對某些證據材料能否作為證據採納,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它的自然效力,再就是法律上的效力。自然效力屬於客觀存在的範疇,與客觀事實存在必然的聯繫,而法律效力是法律證據資格的規定,是外加於證據材料的,屬於證據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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