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諮詢服務機構

證券諮詢服務機構

證券諮詢機構,是為證券發行人或證券投資者提供投資諮詢服務和資信評估服務的專業機構。 在國外證券市場中,專業性投資和諮詢機構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證券市場尚處於起步和初期發展階段,證券諮詢機構業務相對比較落後,人們對證券諮詢機構的存在價值尚缺乏充分認識。就國內證券市場而言,已建立的證券諮詢機構多以調查、分析證券市場信息,提供證券分析意見等為主要業務內容,且以證券投資者為主要服務對象。在國內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過程中,許多公司已逐漸認識到證券諮詢機構的專業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諮詢服務機構
  • 具備條件: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 概述:提供投資諮詢服務的專業機構
  • 證券市場: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定義,條件,禁止義務,業務,作用,

定義

《證券法》對證券諮詢機構的性質、法律地位和組織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但根據原國務院證券委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證券諮詢機構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包括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公司,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信息網路公司、財務顧問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公司。

條件

設立證券諮詢機構或從事證券諮詢業務,須事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並需具備以下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業務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二年以上經驗。
7、具備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禁止義務

證券諮詢機構旨在向證券投資者或客戶提供專業性服務。為了避免證券諮詢機構與客戶利益發生衝突,建立投資者及客戶對證券諮詢機構的合理信賴,《證券法》特別規定證券諮詢機構承擔以下禁止性義務:
1、不得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2、不得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不得買賣本諮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如利用諮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等。
違反上述禁止義務的,應依照證券監管法規,承擔相應的行政性責任,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業務許可和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業務

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界定
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以及其投資諮詢人員以向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諮詢服務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125條和169條明確規定了可以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兩類主體:證券公司和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諮詢機構。
1、接受政府、證券管理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和境內外機構的委託,提供巨觀經濟及證券市場方面的研究分析報告和對策諮詢服務。
2、接受境內外證券投資者的委託,提供證券投資、市場法規等方面的業務諮詢。
3、接受公司委託,策劃公司證券的發行與上市方案。
4、接受證券經營機構的委託,策劃有關的證券事務方案,擔任顧問。
5、編輯出版證券市場方面的資料、刊物和書籍等。

作用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出現,一方面適應了證券專業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符合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原則。其作用是:
1、諮詢人員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可以增加證券市場的透明度。
2、諮詢機構可以為市場上的發行人、投資人出謀劃策,幫助他們選擇籌資投資的最佳方案,減少盲目性,也減少了浪費。
3、可以增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用事實、數據來引導投資者擺正投資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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