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限額是證券發行的額度限制。國家為保障股東和債權人利益而對股票、債券發行人發行股票、債券數量所作的限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一百五十二條 (四)規定: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 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 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 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實踐證明,股票、債券的發行數量超過上述界限,即會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這既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又會加大公司經營虧損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