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發行準備制度是為約束貨幣發行規模維護貨幣信用而制定的,要求貨幣發行者在發行貨幣時必須以某種金屬或資產作為發行準備。在金屬貨幣制度下,貨幣發行以法律規定的貴金屬作為發行準備,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各國貨幣發行準備制度的內容比較複雜,一般包括現金準備和證券準備兩大類。 現金準備包括黃金準備、外匯準備等具有極強流動性的資產準備,證券準備包括國家債券準備、短期商業票據準備等有價證券準備。1 現金準備發行制:貨幣的發行100%以黃金和外匯等現金做準備2 證券保證準備制:貨幣發行以短期商業票據、短期國庫券和政府公債做準備3 現金準備彈性比例制:貨幣發行數量超過規定的現金準備比例時,國家對超過部分的發行徵收超額發行稅4 證券保證準備限額發行制:在規定的發行限額內,可全部用規定證券作發行準備,超過限額的發行必須以十足的現金作為發行準備5 比例準備制:規定貨幣發行準備中現金與其他有價證券所占的比例,但各種準備資產的比例難以確定6 無準備制度:中央銀行發行貨幣並不要求特有一定的準備資產,即國家以行政法規形式規定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