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分銷協定的概念
分銷協定的特點
1、根據《股票條例》的規定,擬
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3 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額超過
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組織
承銷團進行承銷。凡符合上述標準的
股票發行,必須採取
承銷團方式承銷,也必須簽署分銷協定。發行公司
債券是否也須以
承銷團形式進行,現行法律法規無專門規定,實踐做法也不統一。
2、分銷協定以
承銷協定為生效要件。
承銷團成員公司通常會在承銷協定磋商期間準備分銷協定,並在簽署承銷協定的同時,簽署分銷協定。這種特殊狀況導致了分銷協定對
承銷協定的效力依賴性。
分銷協定主要條款與
承銷協定有相似之處,但特別應就各成員分銷的
股票種類、數量、協作條件、分銷費用、分銷保證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