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規章,是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適當拓寬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特制定本規定。

根據2023年3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2號,《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銀髮〔1999〕288 號文印發)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銀髮〔1999〕288 號
  • 有效性:廢止
檔案廢止,規章全文,

檔案廢止

2023年3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2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對2021年12月31日之前發布的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廢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銀髮〔1988〕288號文印發)等11件規章。本決定已經2022年12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2022年第10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包括《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銀髮〔1999〕288 號文印發)。

規章全文

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
(1999年8月19日銀髮〔1999〕288號文印發 自1999年8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適當拓寬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 證券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交易、結算活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和動態檢查。
第四條 證券公司以法人為單位申請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其分支機構不得進行交易。
第五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凡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證券公司,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推薦。
第六條 凡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證券公司須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資本充足率達到法定標準;
2.符合《證券法》要求,達到證監會提出的不挪用客戶保證金標準;
3.業務經營規範、正常,按會計準則核算,實際資產大於實際債務;
4.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現嚴重違規行為。
第七條 凡已被證監會推薦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申請;
2.《經營證券業務法人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3.《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公司章程;
5.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會計師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驗資報告;
6.以法人為單位持有的全部債券的明細情況;
7.以法人為單位的同業拆借未到期餘額、明細情況、逾期情況;
8.公司的資金、債券管理內控制度;
9.公司負責資金和債券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10.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標準和規定,對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其中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發文批准入市並公告。
第九條 凡經批准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必須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進行同業拆借、債券交易業務。
第十條 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為7天,拆出資金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的由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第十一條 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拆入、拆出資金餘額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債券回購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
第十二條 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並進行拆借業務的證券公司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1.在任何時點上其流動比率不得低於5%。
流動比率=流動資本/公司總負債×100%
流動資本包括國債、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流通的其他債券、自營股票、銀行存款和現金(含交易清算資金);已被用於回購融資的國債和其他債券不得計入流動資本。
公司總負債取其前12個月末的負債額的平均值。
2.公司淨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
淨資本=淨資產-(固定資產淨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準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3.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金)不得超過淨資產的8倍;
4.達到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風險管理規定的其他有關標準。
第十三條 未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仍按原規定,由其總部進行一天的同業拆借業務,在雙方交易前須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否則按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對經批准入市的證券公司,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負責其與交易系統聯網,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在交易系統設定每家證券公司的最高拆借和債券回購限額。
第十五條 對經批准入市的證券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其與結算系統的聯網,為證券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必須在中央結算公司託管和結算,不得轉託管到證券交易所。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交易的資金清算方式由雙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須以轉帳方式進行,不得收付現金。
第十八條 經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證券公司應向市場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股東情況和投資參股情況。證券公司應披露真實信息。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交易、結算活動除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同業拆借有關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銀行間債券交易規則》、《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規則》等債券交易有關規定進行,簽署債券回購主協定等協定檔案。
第二十條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證券公司如違反本規定和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其他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暫停其在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業務、取消其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資格等處罰,同時通報證監會。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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