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中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證券交易內募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為自己或他人從中牟利,故意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 具體指發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者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及市場管理人員等。“公開前買賣證券”是指上述行為人在內幕信息尚未公布前買賣股票、債券為自己或他人獲取非法利益。“泄露內幕信息” 主要指上述行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給他人,無論本人是否間接參與證券買賣,他人是否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情節嚴重” 主要指違法所得的數額,造成的影響,多次進行內幕交易,多次泄露內幕信息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