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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2013年7月27日,馬樂被控制,調查顯示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累計成交額超10億元。
2013年9月,馬樂被深圳市檢察院批捕。
2014年2月22日,馬樂案開審。
2014年3月24日,馬樂一審被判三緩五,深圳市中院回應稱其雖情節嚴重但認罪態度良好。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對馬樂案提出抗訴。
2014年10月20日,廣東高院終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4年11月27日,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有誤,提請最高檢抗訴。
2014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涉案金額
買賣76隻股票超10億元
深圳市中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馬樂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全權負責投資基金投資股票市場,掌握了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
馬樂在任職期間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嚴某進”“嚴某雯”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行動電話卡下單,先於、同期或稍晚於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10.5億餘元,從中非法獲利1883萬元。
2013年7月,馬樂主動投案自首。
案件主犯
賺大錢全家還住出租屋
馬樂來自河南農村,清華大學畢業後來到博時基金。馬樂進入博時基金前,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在業界的排名是90%開外,當馬樂被破格提升為該基金經理後,他憑一己之力,讓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在業界的排名成長到了24%。2011年該基金在同類基金中處於前三分之一的地位,這對一個近100億元的大盤基金而言,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成績。連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也承認,馬樂並沒有損害基金的利益,“但傷害的是整個市場的秩序”。
此前庭審時,馬樂對所有指控罪行均供認不諱,其承認自己投入的本金是300多萬元,而根據庭上出示的證據,最後司法機關凍結的賬號里資金3800多萬元。其表示對賺來的利潤從不敢胡亂揮霍,全家一直住出租屋,沒有買房,也沒有買豪車和各種奢侈品。案發後,馬樂家屬已為其全額退還違法所得。
法庭審理
該案於2014年3月在深圳市中院一審宣判,該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餘元予以追繳。
其後,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2014年10月,廣東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於11月提請最高檢抗訴。
2014年12月9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犯罪事實
案件法規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審宣判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昨日(8日)發布訊息稱,由該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易方達公司原投資總監及積極成長基金經理陳志民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陳志民的抗訴,維持原判。也即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作出的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830萬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2826.058727萬元的判罰。陳志民一案涉及買賣股票87隻、成交金額達18億餘元、非法獲利達2826萬餘元,為目前全國已查處的最大宗的老鼠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