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職稱)

講師(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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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讀作jiǎng shī,是高等學校中職別次於副教授的教師。外文名lecturer。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學令》,開始規定大學在必要時得延聘講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講師
  • 外文名:lecturer
  • 拼音:jiǎng shī
  • 釋義:高等學校中職別次於副教授的教師
  • 相關規定:《大學令》
  • 規定時間:1912年
  • 職稱級別:中級
定義,任職基本條件,評審破格條件,

定義

1927年國民黨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布的《大學教員資格條例》,正式規定大學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未變。1960年3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規定助教提升為講師的業務條件是:①已經熟練地擔任助教工作,成績優良;②掌握了本專業必需的理論知識和實際知識與技能,能夠獨立講授某門學科,並且有一定的科學研究能力;③掌握一門外國語,能夠順利地閱讀本專業的書籍。講師的主要職責是擔任某門學科的講授,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歐美有些國家的大學設有講師一級的教員;有些國家的大學以講師為未定學銜的教員;也有些國家的大學設高級講師,有的主持講座,講座講師是由資歷較深的教授擔任的。
1、職稱之名:大學教師中的一種職稱,居於助教之上,副教授之下,屬於中級職稱
2、講課的老師,或特指培訓行業中的授課者,或課堂討論之主持人,有企業內部講師、外部講師之區分,見於企業培訓中常用詞。
3、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中的一種職稱,如高級講師、中級講師
此詞條與“主治醫師”的雙義性類似。

任職基本條件

1、大學專科畢業以上,擔任助理講師職務四年以上,能擔任培訓教員工作;
2、能勝任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和全部教學工作,質量較高,教學效果好;
3、掌握一門外國語,能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書籍和資料。
專業技術人員所取得的學歷必須同申報晉升職務的專業相同或相近,否則一般應視為不具備規定學歷。對先參加工作後取得規定學歷的人員(以取得學歷證書為準),取得學歷前後的任職時間可以相加計算,達到任職時間要求的,可以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正常申報中級職務,任助理級的總年限最低不得少於4年。
對雖不具備規定學歷與資歷,但在本職工作崗位上確有真才實學、能力強、業績貢獻突出的專業人員,可破格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破格申報對象必須是本單位3年內考核成績名列前茅者,且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申報和“學歷、任職年限雙破格”申報。破格申報者,任職年限的提前一般不能超過1年。

評審破格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三項者,可破格晉升講師職務。
1、學校教育、教學業務骨幹、能勝任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連續兩年優秀、或近五年內累計三年優秀(當年必須優秀);
2、獲市級以上優秀教師、優秀青年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壇新秀、省春蠶獎、市新苗獎、縣以上拔尖人才,地市以上勞模等榮譽稱號者;
3、論文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或收入論文集並獲獎、或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過兩篇以上者,或編寫過一門中專以上程度的本專業教材的;
4、教育、教學科研成果獲省部級四等獎、市地級三等獎、縣(市、區)一等獎及以上的主要貢獻者。或所教班級和指導的團體在省級(含省教委組織)競賽中獲一、二等獎,或輔導的學生累計有二人以上獲省一、二等獎;
5、大專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十周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後從事本專業工作十五周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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