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職務犯罪證據的認定

《論職務犯罪證據的認定》是一篇學術論文,關鍵字:職務犯罪;證據;認定;規則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職務犯罪證據的認定
  • 類型:論文
  • 論點:職務犯罪
  • 關鍵字:職務犯罪;證據;認定;規則
摘 要: 經濟、社會轉型時期,職務犯罪作為一類特殊的犯罪現象,在實際的犯罪總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受到黨和國家以及學界的極大關注。證據是司法機關定罪判刑的依據,是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懲治犯罪的基礎和前提。審查、認定證據是懲治職務犯罪,剷除腐敗的關鍵。  關鍵字:職務犯罪;證據;認定;規則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伴隨著巨大的輝煌,中國的腐敗問題也不斷擴展,職務犯罪越來越嚴重。打擊職務犯罪、預防腐敗已成為化解社會矛盾、增強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正確審查、認定證據是懲治職務犯罪,剷除腐敗的關鍵。    一、職務犯罪及其特點    職務犯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職務犯罪,是指負有管理職能的人員利用管理職權或者褻瀆管理職責所實施的犯罪;狹義的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褻瀆職責,以破壞國家管理職能和職務行為勤勉廉潔性為特徵的犯罪。職務犯罪的本質特徵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其主要表現為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及瀆職侵權罪等,是腐敗現象最突出的表現。(本文所指的職務犯罪指狹義的職務犯罪)。  與其他犯罪相比職務犯罪最主要的特徵是:(1)犯罪主體是國家公職人員。在我國,職務犯罪主體大多數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中又以領導幹部居多。(2)犯罪行為與職務具有密切的聯繫。職務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行為與犯罪主體的職務有著密切的聯繫,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行為,或者褻瀆職責,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中出於主觀上故意實施的職務犯罪,表現為積極地實施了法律所不允許的,違反其義務要求,對現有的刑法所保障的社會關係造成潛在的巨大危險或者現實性的損害結果;出於主觀上過失的職務犯罪,表現為消極地實施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不盡履行職務所要求的義務,疏於職守,從而造成現有的刑法所保障的社會關係的現實性的損害。職務犯罪行為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其犯罪可以憑藉職務行為進行掩護或利用職務加以掩蓋,因而屬於高隱秘型犯罪。    二、職務犯罪證據的主要表現    證據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和審查,以及定罪判刑的依據,是司法人員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懲治犯罪的基礎和前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 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職務犯罪是憑藉職務行為進行掩護或利用職務加以掩蓋進行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多數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不以具體的人或物為侵害對象,因而大多沒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現場。又由於職務犯罪是特殊主體的智慧型型犯罪,有些主體還熟悉法律,懂得偵查技能,加上有一定的職權和社會地位,反偵查能力較強,也很少留有實物證據。即使存在某些實物證據,犯罪人也有充分的時間、並利用手中的權利加以毀滅或者掩蓋,這就使職務犯罪很少留下勘驗檢查筆錄、鑑定結論、視聽資料、物證等實物證據。職務犯罪事實主要通過證人證言、會議記錄、帳本中的記錄(書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證據予以證明,如貪污犯罪案件中的帳目、交待所賄賂犯罪案件中的行賄、受賄雙方的口供等言詞證據,瀆職犯罪案件中有關知情人或有關文書對犯罪嫌疑人職務行為是否正當的回憶和記載,等等。也就是說,職務犯罪認定的主要證據是證人證言、書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職務犯罪證據體系中,言詞證據、文書證據的地位突出;在偵查行為上,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以及收集文書材料是十分重要的。    三、職務犯罪主要證據的認定及其規則    在我國,訴訟以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為其基本內容,其中認定案件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認定事實需要查證屬實、依法確定的證據。證據的認定即證據的審查確定是進行證明的關鍵。司法實踐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通過各種方式調查收集的證據,總是魚龍混雜,其中既有真實的證據,也有虛假的證據;有正面肯定的證據,也有反面否定的證據;有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有間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是實質聯繫,有的是假象聯繫;有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能相互印證,有的則存在矛盾等等。司法人員在訴訟中面對如此紛繁複雜的證據,如果不按照證據的本質屬性進行一番審查判斷工作,不去粗取精,去偽存真,不把案件中的證據聯繫起來進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審慎地推理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等,就無法確定更談不上運用確實、充分的證據去查明案件事實。訴訟中的證明任務也就不可能實現 。職務犯罪在證據體系中,由於言詞證據、文書證據的地位突出,在職務犯罪證據的認定過程中,我們就要特別重視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這兩種言詞證據和各種形式的書證的審查、判斷。  “證人證言”屬於言詞證據。在職務犯罪中,嫌疑人一般權高位重,作案後往往利用職權威脅、阻撓知情人檢舉揭發,有的知情人害怕打擊報復、害怕受到威脅、恐懼其既得利益和將得利益受損或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存在某種利害關係,加之我國法律無證人強制作證規定,多數不敢或不願意作證,即使勉強作證,也容易反悔,證據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證人證言有真實的一面,但虛假性也較大。為此,在職務犯罪中查證證人證言時,首先要查清證人與疑犯的利害關係,包括工作關係、情感關係和利益關係,考查證人作證時的心理、意識狀態及其平時的、一慣的品行和受教育程度,考察其證言的可靠性。同時還應審查司法機關是否有非法手段取證的情況,以保證證據的合法性。堅持“證人證言”的質證制度,即讓所有在客觀上可以出庭的證人在法庭上接受以交叉詢問方式進行的質證,以確定其客觀性、真實性。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這種證據,是職務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證據。它的獲得客觀上以會議記錄、帳本中的記錄等書證、物證為前提。在客觀實物證據不充分的前提下,由於犯罪嫌疑人特有的心理作用,很難如實供述而且還有翻供的可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樣一方面要採取政策攻心、情感激勵、實物證據展示等方法迫使其交待罪行,更重要的是加快收集其他可以認定案情的證據。司法實踐中既要重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這種證據,又不能“唯口供論”,更要防止其翻供。對這種證據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考察其認罪的態度、悔罪的表現以及供述是否符合情理,以確定其可靠性。  2、以犯罪案件中的帳目、受賄的款、物等實物證據及其他證據作為佐證,檢驗口供的真實性。  3、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同步錄音錄像,即對“口供”的收集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通過前後庭審口供的對比,進行驗證。  4、實行庭審質證制度,通過控辯雙方的交叉訊問、質證確定其真實性。  5、審查證據的獲得的程式是否有非法取證的情況。  職務犯罪中會議記錄、帳本中的記錄、票據、來往的書信等書證,在賄賂犯罪案件中的賄賂物等物證,是最重要的犯罪證據。雖然它們屬於間接證據,但卻是使犯罪分子認罪伏法的最有力的工具。對它們的認定,主要應依靠先進的技術手段、藉助於其他證據進行鑑定、甄別、比較、印證。同時可能進行必要的邏輯推理。  此外,對於收集到的各種證據更重要的是把它們結合起來,綜合判定,通過對比、印證等到方法確定各種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即確定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正確地認定案情,懲罰犯罪,並通過對犯罪的懲罰,起到對他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總之,在司法實踐中應遵循下列證據確認規則:  1、供證一致  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這是我們從法律上確認職務犯罪證據的基本依據和標準。也就是說,能否成為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關鍵看其能否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而證據效力如何,關鍵看其對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明程度。所以,確認職務犯罪證據,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證一致。在職務犯罪案件中,供證一致應該包括下列內容:(1)行為發生的時間敘述一致;(2)行為發生的地點敘述一致;(3)行為發生的情節敘述一致;(4)行為發生的原因敘述一致;(5)行為發生的結果敘述一致。其中,後2項屬於必須供證一致的範疇,因為它們關係到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  2、程式合法  在偵破職務犯罪案件時,辦案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材料不能被確認為認定職務犯罪的證據。首先,合法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而合法性的首要條件便是符合法定程式。因此,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材料都不是證據,不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其次,職務犯罪證據主要是言詞證據,無論是證人證言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哪種證據形式,如果確認程式違法材料的證據效力,將會助長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更不能準確地運用證據定罪量刑。第三、借鑑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我們對違法獲取的物證也可以在審判時有條件地採納,但違法獲取的“人證”無論何種情況均不能予以認定。中國刑事立法要想與國際接軌,就不能違背這一原則。    參考文獻:  陳一云:《證據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版.  劉小丹:《證據法學》,南海出版社2002版.  朱孝清:職務犯罪偵查措施研究,《中國法學》2006第1期.  《人民檢察》,雜誌.  賈春旺檢察長報告.  《刑事訴訟法》.  宋世傑:《訴訟證據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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