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分為五章,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概括了中國普通債權質押理論與實踐的現狀並指出利益均衡考量的缺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主張基於普通債權區別於動產及其他財產性權利的特性,構建普通債權質押制度時應重視對利益均衡的思考。第二章分析了如何確立普通債權質押的標的範圍。第三章論述了普通債權質權的設立條件。第四章具體探討了普通債權質權效力範圍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範圍的確定。第五章闡述了普通債權質權的實現機制。
作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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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問題·癥結·反思之起點 一、立法現狀 二、理論爭議 三、實踐問題 四、癥結所在:利益均衡考量的缺失 五、反思之起點:強調利益均衡的原因 第二節 反思之一:需要考量的利益種類 一、出質人利益:債權價值的公平實現 一、質權人利益:債權安全的便捷保障 三、第三債務人利益:儘量免受不利益 四、一般第三人利益:公示便捷、高效 第三節 反思之二:利益均衡的實現路徑 一、立法價值的確立體現利益均衡 二、制度構建體現利益均衡 本章小結 | 第一節 普通債權作為質押標的的理論基礎 一、財產的權利化 二、權利作為權利客體的可能性與只記驗料現實性 第二節 普通債權質押標的之適格 一、依其性質不得讓與與依法不得讓與之普通債權的界限 二、當事人禁止讓與約定的效力 三、其他條件 第三節 幾類典型的普通債權質押標的 一、存(款)單債權 二、保單債權 三、應收賬款 四、收費權 本章小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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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質押契約 一、質押契約的性質 二、質押契約的內容與形式 第二節 通知第三債務人 一、關於通知第三債務人的立法例和理論爭議 二、通知第三債務人要件是完善普通債權質權理論和實現主體間利益均衡的雙重需要 三、通知的作出和後果 第三節 交付債權證書 一、關於交付債權證書的立法例和理論爭議 二、交付債權證書的功能質疑 三、交付債權證書應為有定型化證書之普通債權質權設立要件 四、債權證書的交付方式 第四節 登記 一、關於登記的立法例和理論爭議 二、登記應為無定型化證書之普通債權質權設立要件 三、登記制度的構建 第五節 收費權質權設立要件的特殊性 一、授權單位所出具的收費許可檔案為收費權證書 二、在授權單位登記的功能主要為通知出質情事 本章小結 | 第一節 普通債權質權的效力範圍 一、普通債權質權的效力及於出質債權及其轉換債權 二、普通債權質權的效力及於出質債權的一切尚未支付或轉讓的利息熱潤格精債權 三、普通債權質權的效挨愉龍力及於出質債權之擔保 第囑夜二節 出質人與質權人間利益平衡在權利義務上的體現 一、非債務人的出質人之權利保護 二、質權的保全 三、債權證書的占有與返還 四、質權的處分:轉質權 第三節 質權人與第三債務人間利益平衡在權利義務上的體現 一、第三債務人清償義務的變化 二、第三債務人抗辯權的變化 三、第三債務人抵消權的變化 本章小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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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出質債權清償期居先的情形 一、提存 二、其他方法 第二節 出質債權清償期居後的情形 一、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一般換價方法 三、直接收取方法 四、第三債務人不履約時質權人權利的救濟 第三節 幾類普通債權質權實現之特殊規則 一、存單質權實現之特殊規則 二、保單質權實現之特殊規則 三、收費權質權實現之特殊規則 本章小結 |
創作背景
從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債權作為一種以實存利益為基礎的財產,使其具有交換價值,並逐漸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交易對象,為投資流動所不能缺少的條件。以債權進行質押,也是將債權用於交易的一種形式。債權質的標的由普通債權產生而長足發展,普通債權質在歷史上發揮了民槳厚積極作用。早在羅馬法時期,普通債權質權就伴隨著權利質權的產生而出現,並且在以後的大陸法系各國擔保立法中都占據了重要地位。然而即便如此,普通債權質押制度在中國卻並非一項完善的制度。基於此,《論普通債權質押》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汗旬酷書認為實現普通債權質權法律關係中的利益均衡至少要考量四方利益,即出質人實現債權價值的利益、質權人保障債權安全的利益、第三債務人儘量免受由此帶來的不利益的利益以及其他第三人便捷、高效獲櫻鍵喇悉出質情事的利益;利益均衡的實現路徑主要包括立法價值的確立和具體制度的構建,依據利益均衡的要求,普通債權質權立法應確立的價值及其序位應為安全、自由、公平和效率。
該書認為,可以作為普通債權質押標的的只能是具有讓與性、可以轉移占有並適當公示的合法有效的普通債權。不具讓與性的普通債權具體包括依其性質不得讓與、依法不得讓與、依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之普通債權,但依性質不得讓與的普通債權如果徵得第三債務人同意,應當可以出質,而當事人禁止讓與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此同時,該書還對在實踐中經常被用於出質,但在性質上又常常被質疑的幾類典型的普通債權的適質性重點進行了探討。該書認為,存單債權、保單債權、應收賬款和收費權均為可以出質的普通債權。
在對各國立法和理論在“交付債權證書”“通知第三債務人”和“登記”等三個條件的取捨和定位上的不同立法例和理論爭議作出詳細評析的基礎上,該書主張,除書面質押契約要件之外,通知第三債務人能實現轉移控制權的功能,也是實現當事人利益均衡的需要,因而應為質權的設立要件,但通知第三債務人沒有公示的效力,普通債權質權需要另外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債權證書和登記即在不同情況下發揮了公示的作用,即具有定型化債權證書的普通債權出質可通過交付債權證書來實現公示,否則只能利用登記這一公式方法,因為非定型化的債權證書不僅不能實現控制權的轉移,也不能達到公示的效果。
該書認為,擔保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出質債權屆期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都沒有直接請求第三債務人徑向自己清償的權利,但可請求第三債務人提存或向雙方共同清償;出質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擔保債權屆期且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應可以向自己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可以待出質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直接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也可以將出質債權轉讓或與出質人協定受讓該債權以供優先受償;當債務人和第三債務人都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權人可以將主債務人和第三債務人作為質權人的連帶債務人看待,若主債務人和第三債務人一方破產,則質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方主張清償,若主債務人和第三債務人同時破產,則出於維護質權人利益的需要,應允許向兩個債務人同時主張清償。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羅歡平,1978年7月生,湖南瀏陽人,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2000年和2003年先後自武漢大學法學院本科、研究生畢業,分別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和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9月至2009年6月在武漢大學法學院繼續深造,獲民商法博士學位。2003年6月至2013年7月任職於南京審計學院法學院,歷任助教、講師和副教授,2013年8月起任職於湘潭大學法學院,主要從事民商法方向的教學科研工作。
該書認為,擔保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出質債權屆期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都沒有直接請求第三債務人徑向自己清償的權利,但可請求第三債務人提存或向雙方共同清償;出質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擔保債權屆期且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應可以向自己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可以待出質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直接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也可以將出質債權轉讓或與出質人協定受讓該債權以供優先受償;當債務人和第三債務人都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權人可以將主債務人和第三債務人作為質權人的連帶債務人看待,若主債務人和第三債務人一方破產,則質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方主張清償,若主債務人和第三債務人同時破產,則出於維護質權人利益的需要,應允許向兩個債務人同時主張清償。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羅歡平,1978年7月生,湖南瀏陽人,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2000年和2003年先後自武漢大學法學院本科、研究生畢業,分別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和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9月至2009年6月在武漢大學法學院繼續深造,獲民商法博士學位。2003年6月至2013年7月任職於南京審計學院法學院,歷任助教、講師和副教授,2013年8月起任職於湘潭大學法學院,主要從事民商法方向的教學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