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

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

《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分為前言、問題與挑戰、個人信息及其確權規則、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評價、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所面臨的理論障礙、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個人信息財產權的界定與實現、我國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的立法對策七個部分。

基本介紹

  • 書名: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
  • 作者:劉德良
  • 出版日期:2008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2176935, 780217693X
  • 外文名: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頁數:196頁
  • 開本:32
  • 品牌:人民法院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後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劉德良,法學博士,北京郵電大學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文法學院特聘教授;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創始人、主任。研究方向為網路與電子商務法、信息法與信息財產權等。在《法學研究》等雜誌上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一文在國內首次提出個人信息財產權理論(《法學研究》2007年第3期);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國家242項目、教育部、法務部等四項課題:出版專著三部。其中,《網路時代的民法學問題》(200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是第一部系統研究網路時代民法基本理論問題的專著;《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是第一部研究個人信息財產權的專著。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問題與挑戰
一、個人信息商品化現象
二、個人信息商品化所引發的問題
三、兩大法系的理論與實踐

第二章 個人信息及其確權規則
一、個人信息的內涵與分類
二、個人信息的確權規則

第三章 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評價
一、國際公約和地區立法
二、歐盟立法
三、美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
四、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
五、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分析

第四章 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面臨的理論障礙
一、人格權說及其評價
二、言論自由說及其評價
三、公共產品觀及其剖析
四、侵權法保護說

第五章 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一、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二、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的哲學分析
三、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
四、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的法學分析
五、小結

第六章 個人信息財產權的界定與實現
一、個人信息財產權的界定
二、個人信息財產權的屬性
三、個人信息財產權的實現方式
四、個人信息財產權的私法保護

第七章 我國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的立法對策
一、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面臨的問題
二、我國民法典的制定與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
三、我國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立法的制度構建
結語
參考書目及資料
後記

文摘

四、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的法學分析
給予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不僅具有哲學、經濟學上的正當性,而且還具有正當的法學依據。
(一)個人信息是一種法律上的財產
一般認為,在法學上,客體作為財產必須具備三個積極要件:即:稀缺性、有用性、可控制性。如果具備了這三性,就屬於財產,否則,就不是財產。對於個人信息而言,雖然其中的直接個人信息可能與人格尊嚴有關,在理論上被視為所謂的“人格要素”,但是,它本身並不是人格,更不是主體,因此,個人信息不應該被劃為主體的範疇,即它應該屬於客體之列。因此,我們在邏輯上才能討論它是否屬於法律上的財產。
首先,個人信息具備財產的有用性——使用價值。所謂的有用性,系指具有滿足人們在某些方面需要的客觀屬性,即它在某些方面具有使用價值。這裡的“有用性”應該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從主體意義上講,它滿足的是複數主體或兩個(含兩個)以上的主體的需要,如果某種客體只對一個主體具有使用價值,那么,就沒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因為別人根本不會在意它。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財產的有用性而言,並非是指它必須滿足所有主體的需要,而是指只要它能夠滿足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的需要即可被視為具有有用性,因為只要有兩個主體對同一個客體感興趣,他們就可能會因此而產生利益衝突,故而就有必要考慮將其視為財產,而安排相應的制度調整二人之間的關係;二是從環境或條件意義上講,其所謂的“有用”,是指能夠滿足特定主體所處的特定環境或條件需要。這裡的有用性,並非是指在任何環境或條件下都有用,而應該是指在特定的環境或條件下具有滿足特定複數主體特定需要的屬性。
對於個人信息的有用性而言,從使用的目的主體上,個人信息的有用性可以區分為對一般人的有用性、對國家或組織機構和對商人的有用性三個方面的內容。對於一般人而言,個人信息是言論自由、社會監督的基礎。

後記

本書是在我的博士論文的基礎上經過修改而成的。師從王利明老師研習民商法以來,一晃三年已過。長期以來,王利明老師對我關懷備至。當初他不嫌我天資愚鈍而將我納入麾下,使我有機會進入人民大學法學院這座中國最具有實力的法學殿堂學習深造。讀博士期間,王老師在學術上對我嚴格要求、悉心指導並寄以厚望。他嚴謹的治學態度和謙和的處世風範是我學習的楷模。
本文的選題和框架構思始於2006年我在英國訪問期間。在本文的寫作過程中除了得到了恩師王利明老師的嚴格要求和悉心指導外,還受惠於社科院法學所的張廣興教授的鼓勵、支持和寶貴意見,沒有張老師的支持可能就不會有本文的選題和誕生。張新寶教授作為權威的信息法專家,對於本文的選題和寫作也給予了鼓勵和支持。同時,人大法學院的楊立新教授、姚輝教授、王軼教授也都給予了肯定和支持。一直以來,姚輝教授、郭禾教授、王軼教授自始至終都給予了我堅定的支持和熱情的幫助。他們都是我的良師益友。
我還要衷心地感謝清華大學的馬駿駒教授和北京大學的尹田教授。他們在百忙之中聽取了我的寫作思路,給予我鼓勵和支持,並提出了獨到、中肯的建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吳漢東教授也對本文的選題給予了大利支持,為我選擇本題目增加了勇氣;中國人民大學的王益英教授、湖南大學的屈茂輝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劉保玉教授也給本文的寫作提供了支持和幫助,在此一併感謝。還要感謝社科院法學所副教授冉昊博士在我論文的早期寫作中提出了非常寶貴的建議。

序言

我們已經開始步入網路時代和資訊時代。在這個時代里,網路是人們社會生活的核心平台;網路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人們獲取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信息的價值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從而使信息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居於核心地位。正所謂:“信息就是金錢”、“信息就是生產力”!網路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不僅對現行的政治、經濟、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也對建立在前資訊時代的現行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帶來了新的挑戰。這種挑戰反映在私法層面上就是個人信息商品化的現實需要對個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價值和地位進行重新定位,除了繼續利用傳統人格權保護直接個人信息之外,還應該承認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的財產權,以適應網路時代和信息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從資訊時代的今天來看,在主流理論上,由於人們對個人信息的價值功能與確權規則存在偏差,因此,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將面臨人格權說、言論自由說、公共產品說、侵權法保護說等理論和觀點的質疑和挑戰。即使有少數學者開始注意到了個人信息商品化問題,並試圖從理論上探討其法律規制途徑與方法,但是,大陸法系的學者由於受傳統人格權及其與財產權區分理論的影響更深一些,因此,更多的是從人格權的基本立場出發,把個人信息視為“人格要素”,把個人信息商業價值視為“人格要素的商品化”或“人格權的商業化利用”,最終拒絕承認個人信息商業價值的獨立法律地位,而認為它是人格利益或人格權的“衍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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