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繁調簡

任官考核制度。明朝官吏考核後,凡能力與其職事繁簡不相當者,於品內互調。其繁簡之別,在外稅糧十五萬石以上之府,七萬石以上州,三萬石以上縣,王府、三司所在地,軍馬守御,路當驛道、邊防沖安供給之處及在京諸司均為繁,下府、州、縣及僻靜之處為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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