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節論

調節論是指美國犯罪學家萊克勒斯提出的解釋犯罪原因的一種理論。認為人的行為受內在行為系統和外在行為系統的影響,犯罪行為就是在無法很好地調節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關係及其相互作用的情況下產生的。美國犯罪學家比利認為個人的生理、心理缺陷、智力障礙、個性混亂等是削弱自我控制的因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節論
  • 定義:美國犯罪學家萊克勒斯提出的解釋犯罪原因的一種理論
經濟制度缺陷、都市化、交戒采遷協通混亂、教育系統的不適應、刑事司捧機關的缺點、家庭混亂以及空閒時間的不適永戲嘗當形式燥熱糠等是削弱社會鞏道鑽控制的因素。這些因素的影響使個人心瑪和行為難以調節,自我控制系統和社會汗乘臭懂控照膠制系統產乘鑽榜生混亂,因而導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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