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主體流動避稅

課稅主體流動避稅

課稅主體流動避稅指的是課稅主體跨國納稅人自然人法人)通過居所的跨越稅境的變動與不變動達到國際避稅的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課稅主體流動避稅 
  • 外文名:Floating tax avoidance of tax subject
  1. 通過真實流動避稅 主要指跨國納稅人真正遷出高稅國。
(1)成為低稅國居民,使原有納稅義務得以減輕,但這一方法目前已受到稅法限制,如規定居民在遷出之前須納清已查定的稅款等等。
(2)成為另一國家的非居民臨時納稅人,因各國對臨時工作的人常有所得稅優惠待遇而受益。
(3)成為無國籍人,利用各國對居民身份判定標準的差異通過避免成為任意國家的居民而避免稅收,這類人又稱“稅收難民”。
(4)與(3)相應,就法人而言,利用各國對常設機構的不同解釋通過避免成為常設機構而實現避稅。
2.通過虛假流動避稅
主要指跨國納稅人只是名義上遷出高稅國,而實際上扔在高稅國永遠住所,工作,銀行賬號等社會或經濟的聯繫或仍然從事經營活動等等,所做出的遷出活動僅僅是為了避稅。
(1)臨時移居:指自然人為獲得國外稅收的某些優惠而進行的短期移居,例如高稅國居民課通過移居到對資本利得不徵稅的國家去出售其股票以使其資本利得免交原居國所得稅。目前往往通過規定移居民年限必須滿若干年來限制這種避免居民稅收管轄權的避稅行為。
(2)部分移民:指自然人並未來完全擺脫與原居住國的社會和經濟的聯繫,從而使有關國家對居民身份的判定遇到難題,利用這一點實行避稅。
(3)管理機構的虛假遷出,在以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法人居民判定標準的國家可通過將管理機構虛假遷出的辦法避免納稅義務,辦法是消除事務所在國成為行駛市級管理權地點的所有實際象徵。
3.通過不流動避稅
跨國納稅人不通過真實流動與虛假流動而是留在高稅國里不流動卻仍可實現避稅。
(1)信託:指納稅人安排別人在另一國(一般是國際避稅地),以信託的形式為其創造一個中介來轉移一部分所得和財產,從而使這部分所得和財產得以避免居住國的納稅義務。這一信託形式可以以個人持股信託公司形式出現,一般仍受信託人的控制,故又稱“虛設信託財產”。
(2)其他受託協定:例如納稅人可以與避稅地銀行建立某種信託關係,由銀行代為向第三方收取利息,如果銀行所在地與第三方所在地有減免利息所得預提稅的稅收協定。而信託方所在地與第三方所在地沒有這種協定,那么信託人可藉此使得第三方所付利息得以避稅。
(3)信箱公司,跨國納稅人還可以再避稅地設立各種形式的信箱公司以轉移所得和財產,收到不流動而避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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