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與保證條款

說明與保證條款是國際借貸協定中由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財務狀況與商務狀況等事實作出說明,並向貸款人保證其所作說明的真實性的條款。

其主要內容有: ①關於借款人法律方面狀況的說明與保證。即保證借款人是依據註冊設立的公司,具有良好的信譽,並有訂立借貸契約和經營有關業務的合法權利。保證借款人簽訂和履行借貸協定並不違反本國的法律、條例、法院命令或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可依照協定規定予以強制執行,保證借款人已經得到簽訂和履行借貸協定所必需的政府許可及主管部門的批准,包括允許借款人向境外銀行籌措外匯資金和向國外匯出外匯所必需的許可或批准。說明借貸協定的簽訂、履行、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等,無需向任何政府機關或官方機構辦理申報、註冊和登記等手續。如果政府或政府機構作為借款,須說明貸款屬於借款人私法上的、商業上的行為,而非公法上的、政府的行為,借款人是不享有國家豁免權,他在借款人協定項下的義務須受民法和商法管轄。借款人要保證外國法律就借貸協定所作出的判決,在借款人國家的法院能得到強制執行,保證貸款人不會因其簽訂、履行或強制執行產生不利影響。②關於借款人經濟方面狀況的說明與保證。即經過最新審定的借款人財務報表必須真實地反映作出該表之日借款人的經營情況。借款人保證在上述賬目上沒有隱瞞重大負債而不作披露,而且自製表之日以來,借款人須保證沒有捲入財產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式,也不存在這類訴訟威脅。借款人保證從未有過不履行對他或他的財產有影響的任何契約、法律檔案或抵押權項下的義務,也不曾發生違約事件。③對違反說明與保證的救濟。當貸款人發現借款人所作的說明與保證失實時,貸款人可根據借貸協定的規定和法律的一般原則,採取不同的救濟方法。借貸協定一般都規定借款人所作的說明與保證的正確性是貸款人給予貸款的先決條件,如果說明與保證失實,貸款人有權不提供貸款。或是把說明與保證失實作為違約事件處理,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貸款人有權對已經提取的貸款宣告加速到期,對尚未提取的貸款,解除其貸款義務。說明與保證條款表明借款人的現有條件和誠意,便於貸款人確定是否與其簽訂借貸協定,也有利於減少簽約的費用開支。如果發現借款人的說明與保證失實,貸款人可採取法律上或協定上所規定的救濟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說明與保證條款在借貸協定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是貸款人決定提供貸款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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