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報年齡條款,是指人身保險契約一般條款之一。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誤報年齡的處理方法的條款。在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死亡時,發現其年齡有誤報情況,保險人根據實際年齡應繳費率退還多交的保險費或交付重新計算後的保險金。當被保險人未死亡時發現年齡誤報的,多報的,可由保險人退還多收的保險費,少報的,被保險人可補交差額及利息,或變更保險金額。
誤報年齡的情況不能適用不可爭條款。在保險契約生效或復效兩年後,如發現被保險人誤報年齡,投保時已不在承保範圍內,保險人可主張契約無效,若仍在承保範圍內可採取對保險費多退少補或調整保險金額的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