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從以下三部分展開論述:第一部分(第一章)“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規範解讀”,主要是從“法治與改革”的辯證關係出發,回顧了改革的法治化歷史進程,簡要介紹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範內容,以及從巨觀的角度分析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給法治體系帶來的新變化。第二部分(第二章)“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改革的實踐考察”,主要內容是整理概括試點改革成果,揭示分析改革的實踐問題。第三部分(第三、第四、第五章)“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理論構建”,在對“認罰”“從寬”“從快”進行理論反思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特別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實踐,參照境外刑事法治經驗,對一些基礎問題進行法理反思,並試圖提出一些規則構建方面的建議。
作品目錄
導論 理論研究的改革思維 第一章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規範解讀 第二章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改革的實踐考察 | 第三章 “認罰”的理論構建與制度創新 第四章 “從寬”的理論展開與制度變革 第五章 “從快”的理論反思與制度保障 |
作品思想
該書強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意味著規則的構建,而規則構建必須堅持“科學立法”原則。為此,需要以問題為導向,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指導認罪認罰從寬規則的構建。首先,從法理上而言,“認罰”意味著中國特色認罪協商機制,中國法律應當予以正式承認。“認罰”作為一個詞語所可能表達的含義,與“認罰”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所具有的含義,是兩個不同範疇的問題。中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認罰”是指被追訴人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處罰方案的認可。認罰的核心要義是協商式量刑建議,“協商”是“認罰”的本質要求。借鑑其他國家不同版本的認罪協商規則,中國在構建認罪協商機制時,首要的是從義務本位主義走向權利本位主義,然後需要從有效辯護等方面著手構建科學合理的控辯協商規則。
其次,“從寬”概念看似簡單,但需要結合刑事法學基本理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才能準確地把握其科學內涵。從寬處理既包括刑法意義上的從寬處罰,也包括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從寬處理(包括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撤案和不起訴等),甚至還包括刑事執行法意義上的從寬待遇(如留所服刑、從寬監管等),但程式從簡/從快不屬於“從寬處理”。就規則構建而言,需要認真考慮的方向包括:第一,擴大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範圍,將其作為輕微犯罪的一種重要治理對策;與此同時取消改革中有關“撤案”的做法。第二,從制度和實踐兩方面著手,擴大取保候審制度的功能與適用率。第三,反思“留所服刑”(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做法,可以考慮將其作為“從寬處理”的一個舉措。第四,“認罪認罰”的概念不一定要寫入刑法,但刑法中應當將“犯罪後態度”作為一般性的量刑情節。
最後,改革要堅持正確的效率觀,實現更高層次的公正與效率的統一。除“審判從簡模式”外,訴訟“從快”的實現方式還包括權力擴張模式、結構變革模式、權利保障模式和科技促進模式,因此不能將效率提高直接等同於審判程式從簡。在構建訴訟從快規則時,人們需要處理好效率與公正、權力與權利之間的關係。雖然證明的程式有所簡化,但需要堅持法定的證明標準不動搖。
值班律師制度雖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只是律師辯護全覆蓋的最低標準。因此,一要提高值班律師的定位與作用,明確其“辯護人”的屬性;二要提高法律援助水平,擴大強制辯護的適用範圍。認罪認罰案件審判程式也要體現“以審判為中心”,書面審具有合理性與可行性,庭審程式中要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同時還要堅持二審終審制。
作品影響
榮譽表彰
2020年7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研究》入選第九批《中國社會科學博士後文庫》。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劉燦華,廣東東莞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刑事訴訟法學方向),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刑法學方向)。